廉署「非凡報告」啟示再臨

2020-09-21

【正視聽】廉署9月17日發出的廉署報告中,不忌諱直斥非凡兩億元貸款案中「不涉刑事批官員未盡職責」,批評又如何?事隔超過12年,庫房的兩億元付諸東流,還有當年購買了機票無法退款的市民和消費者,無辜地成為了事件中的陪葬品;筆者尤記得,「公共利益」一詞在當時未盛行,這筆澳門回歸以來、算得上是特區政府的最大債權案,多年來公帑無法收回,最終亦無官員和貸款人要為事件埋單,在制度上,如何痛定思痛,避免公帑再付諸東流,值得再深思。

工商基金由2008年至2009年兩年間,合共向非凡航空發放5次,共2.12億澳門元的貸款,以援助當時受金融海嘯影響的旅遊及航空業,事後非凡航空倒閉,2億多元的公帑無法追回,連帶其他債權人的款項(供應商、合作伙伴等)、還有當年購買了機票無法退款的市民和消費者,無辜地成為了事件中的陪葬品,當年有外僱受影響,由於非凡航空倒閉無法由原居地返回澳門,有計劃去旅行的市民旅遊計劃泡湯,血汗錢白付。多年來,事件在司法程序中徘徊,公司解散、股東、董事無需將債務上身,令社會感到法律的乏力,當初批出貸款時有沒有深思熟慮?!批出貸款的初心:是考慮避免到該私營公司倒閉會對已訂票的旅客及澳門旅遊市場帶來負面影響,結果是背道而馳,反而加劇削弱了市民和外界對澳門企業形象、信心,還有影響外來投資者對於特區政府、澳門投資環境的信心與考量。

近期發表的廉署報告只是指: 有關部門未嚴格要求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及審視申請人的償還能力,對還款保證的要求及監督也欠缺嚴謹。負責審批、跟進和監督有關貸款個案的公務員未能做到盡職盡責。與此同時,廉署報告批評:各審批成員均向廉署表示對航空行業營運及財務運作缺乏專業知識。在審批非凡航空貸款申請時,沒有參照其他相適應法規,沒有成立包括專業人士在內的評審委員會;有權限當局卻從無嚴格審查其償還能力。亦無對非凡航空的財務狀況審查跟進,非凡航空從未履行任何還款協議、拖延還款等,即使報告最後指出:非凡航空及其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行為,以確定是否存在違反刑事法律,包括詐騙、簽發空頭支票、蓄意破產、非蓄意破產、損害債權、袒護債權人及行賄罪。結果認定,該等人士無為非凡航空製作嚴謹的財務報表及會計帳目,有可能觸犯非蓄意破產罪,重點是,有關罪行告訴權已因期限屆滿而消滅,而其他行為均未有充足跡象顯示滿足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總結一句,公司組成人無需為事件負上刑責。借錢無需償還,公義與責任、法理何在!

前車之鑑,最後,廉署建議特區政府及早推動和完善對工商基金援助使用的監察機制的立法規範,尤其必須建立完善的借貸擔保機制,明確規定工商基金的巨額貸款應以具有實質償還能力的資產作擔保,嚴格審查擔保人的資產,確保債務人在未能按時還款時能以有關資產償債,避免耗費資源啟動法律程序但最終追討不果。同時,必須建立必要的風險預警及控制的機制,確保特區公帑不會因寬鬆的信用及監管而備受損害。

兩億多元公帑已追不回,唯事隔12年,非凡事件再次警示及帶出,公帑的審批必須小心,在靈活、部門自由裁量與監管、謹慎批審之間需要互相制衡,防止貪腐的溫床,也防止權力濫用、傷害特區政府形象、庫房,更必需時刻警醒官員,不能讓庫房及公共利益再受損,成為「有心人」的提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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