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區公報

2020-05-06

前日出版的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項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11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符合法定要件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二零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金額為澳門元七千元。

第11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撤銷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以及廢止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1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存續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一年。

上述三項行政長官批示均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此外,該期公報亦刊登副刊兩則,當中包括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公佈終審法院2020年4月3日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在審理就第一審無罪判決提起的上訴中,如果中級法院改判被告有罪,則應該直接作出量刑。為此目的,中級法院可在認為必要時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352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重開聽證,並在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的基礎上科處刑罰。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