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284號
2019年11月04日
星期一
蘇嘉豪天眼質詢
2019-11-04
【本報訊】繼日前就「天眼」的人臉辨識功能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會面後,議員蘇嘉豪向保安當局提出質詢。他認為,人臉辨識監控仍然疑點重重,應該擱置試行,以免損害公眾私隱。
直選議員蘇嘉豪在書面質詢的開首提出:「特區政府的公共監控權力近年快速膨漲,日前發布的《防災減災十年規劃》更預測,在這個只有三十多平方公里的小城市,至二零二八年「天眼」總數居然高達四千二百個。一直有意見形容本澳社會正趨向政治諷刺小說《一九八四》中官方監視無孔不入的地步。保安當局擬於二零二零年第一季選取部分「天眼」測試引入人臉辨識監控,將來更有可能擴散範圍,牽涉重大私隱爭議。」
蘇嘉豪也指出,近年在國際社會,人臉辨識都是非常敏感的議題,因為其涉及大規模監控 (mass surveillance),通過擷取、收集可識別任何個人的生物和行為特徵,個人的一舉一動都有可能被監控、追蹤,甚至被電腦系統輕易地演算、分析和判斷。他在書面質詢向政府提出以下問題:
一、《天眼法》(第 2/2012 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並無有關人臉辨識的明文規範,請問保安當局擬於「天眼」試行人臉辨識監控的法理依據為何?保安當局是否認同,若其未能完整說明計劃的必要性及執行細節,個資辦根本沒條件行使有效的審查權,從而為保障公眾私隱把好關?在此之前,能否先擱置執行人臉辨識的測試?
二、人臉辨識監控牽涉大量可識別個人的生物和行為特徵資料的擷取、收集和分析,攝錄影像中絕大部分無關嫌疑的個人都受到影響。請問保安當局,人臉辨識計劃的詳細執行細節特別是收集個人資料的範圍與流程為何?當局會否排除仿傚一些極具爭議的做法,譬如建立龐大資料庫,以保存全澳市民以至旅客的生物和行為特徵等個人資料,再配合「天眼」人臉辨識配對尋找和追蹤特定嫌疑人?
三、《天眼法》對從「天眼」收集到個人資料的使用、紀錄、查閱、登記、通報、保存作出了明文規範,對錄像監視也有限制和禁止規定,負責監視的執法人員或操作人員須履行職業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紀律和刑事責任。然而,「天眼」執法工作隱蔽,保安當局往往以「公共安全」或「警務機密」為由拒絕披露細節,每天被攝錄的公眾以至個資辦難以監察實際運作有否出現濫用和違法情況,大多數市民也不清楚其享有查閱及刪除被攝錄資料的權利,當局如何計算其公布的所謂「天眼」協助破案數字也是不得而知。請問保安當局,將如何加強獨立第三方監察機制,確保「天眼」運作能充分維護個人生活及私隱權,使公眾更容易察覺到自身權利受損而及時尋求法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