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專業資格註冊制度新文本

受處分不再列執照

2019-10-24

陳澤武在閉門會議後會見傳媒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早舉行閉門會議,分析及討論《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原本建議,把醫療人員曾經受到的處分列於執照之上。政府聽取意見後,在最新文本取消了上述規定;僅建議,把處分列入註冊記錄中。委員會將要求政府說明,市民能否查閱上述註冊記錄。

法案第二十八條原本規定,醫療人員的執照載有「倘有的被科處的處分」等資料。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若病患見到執照列出的處分後,可能轉向其他醫療人員求診。「會否因此令一些醫生冇生意呢?這都要考慮。」陳澤武指出,有醫生對於執照公開處分有意見,因為,可能由於「小小的錯」受到處分。

陳澤武續介紹,違紀的醫療人員所受的處分如下:書面警告、罰款、最高三年停業、禁止執業。當中,書面警告適用於對職業聲譽未造成影響的輕微違紀行為。罰款適用於屬疏忽及誤解職業義務但未符合科處停業或禁止執業處分的情況,且金額不得超過澳門幣十萬元。

之前,第二常設委員會已認為,有些資料屬於私隱,不贊成列在執照上。現在,政府交給委員會的最新文本予以修改,不再把「倘有的被科處的處分」列於執照之上,而是列入註冊記錄中。陳澤武表示,未知註冊記錄是否內部文件,未知是否可讓市民查閱,有待政府稍後說明。

另外,法案第十九條原本規定,不予醫療人員登記的情況包括犯罪。之前,第二常設委員會已認為,應該區別犯罪屬故意或非故意,以及區別犯罪是否與醫療活動有關。陳澤武舉例,醫生在駕駛中無意導致他人死亡,因此而不能登記執業,是不合理的。

政府聽取意見後,在最新文本作出修改:因侵犯子宮內生命罪或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或「故意」侵犯生命罪而被確定裁判判刑的醫療人員,視為不具備執業的適當資格。另外,最新文本也建議,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二十三人組成;又建議,把十五個醫療專業範圍以附件方式列入法津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