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判無期徒刑 專家稱判決面對兩難

2012-05-19

【香港中通社北京5月18日電】(香港中通社特約記者 莊恭 )5月18日上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賴昌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學者表示,對於結果,中方認為已經從輕處理,一些西方國家認為判罰仍然偏重。但由於此前多名涉案人員已判處死刑,所以更加輕判賴昌星有難度。 

未判死刑屬意料中 

中國社會科學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對香港中通社記者表示,賴昌星未判死刑屬意料之中,關鍵在於領導人表態與限制死刑的法律修改。 

2007年2月13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幹以勝曾表示,中國已承諾不判賴昌星死刑。據傳更高層也有不給賴昌星判死刑的相關表態。 

2011年5月1日內地《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犯罪案件的死刑,因此賴昌星所犯的行賄罪和走私普通物品罪最高刑都為無期徒刑。 

劉仁文指出,由於意識形態差別,西方國家最初對中國領導人的不判死刑承諾并不敢十分相信,但此後中國在法制方面逐步限制死刑,才讓賴昌星成功遣送回國。 

中外評價有差 

對於賴昌星最終被判無期徒刑的結果,中西方的評價存在差異。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裴廣川認為,判處無期徒刑是從輕處罰,有利於引渡更多貪官。 

但也有外媒報道稱,賴昌星就官員受賄及參與走私,提供許多重要情報,以為可輕判8至10年監禁,最後受判無期徒刑仍然較重。 

劉仁文解釋,中外評價不同在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對經濟犯罪的看法不同。

發達國家大多認為經濟犯罪不應以失去終身自由為懲罰,但發展中國家對「經濟犯罪」看得更嚴重一些。因此發展中國家引渡罪犯回國,常常受到發達國家的壓力。 

劉仁文舉例,2006年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從美國押解回國,涉嫌貪污公款8247萬美元,最終只判處12年有期徒刑。 

而在賴昌星案爆發的12年間,已經有十余名涉案人員被判處死刑,其中大多是國家官員。劉仁文表示:「如果賴昌星判刑過輕,對被判處死刑的人說不過去,所以國家在這個問題上也面臨兩難。」 

需推動引渡條約 

從賴昌星1999年逃亡加拿大,12年後遣送回國,中國引渡外逃罪犯之難可見一斑。

據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裴廣川透露,中國攜款逃往國外的嫌疑犯數目之大,估計有兩、三萬人左右,涉及金額達6000億人民幣,因此推動引渡條約十分必要。 

北京師範大學刑科院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解釋,關鍵在於,中國與大多數發達國家都沒有簽署引渡條約,而中國與歐美國家之間最核心的問題就是「死刑不引渡條款」,這是一個主要的障礙和困難。 

2005年,中國與西班牙籤署的引渡條約中第一次包含「死刑犯不引渡」規定,此後與法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均簽署相關條約。 

劉仁文指出,中國從加拿大遣返賴昌星只是個案協議而非引渡,但在過程中相互妥協與學習,可以為中國未來簽訂更多的引渡條約打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