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促清晰經屋轉售取向

2011-05-20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進行第十次委員會會議細則審議「經屋法」,要求政府就經屋轉售制度提出清晰的取向,否則難以進行下一步的法案完善工作。此外,委員會成員在轉售制度上出現重大分歧,是近年較少出現的情況。委員會仍未定出下次召開會議的日期。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進行第十次審議《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案的會議,主席鄭志強在會後表示,委員會要求政府盡快就經屋的轉售制度給予清晰的取向,否則,委員會無法繼續完善法案。  

三常會對轉售制度有重大分歧 同時,委員會在轉售制度上仍然存在重大分歧,據鄭志強了解,三分一委員贊成經屋持有人購入經屋後十六年,補價後可在市場轉售,三分一委員認為只可售給政府,餘下的三分一委員則沒有明確態度。在他多年審議法案的經驗中,這是較少出現的情況。 鄭志強表示,除了兩個方案 (十六年後可在市場轉售或只可售給政府) 外,劉仕堯昨日提出第三案:如果經屋擁有人要出售單位,政府有優先購入權。委員會未對此方向詳細討論。除了轉售制度外,還有七個有待討論的問題。 (一) 昨日,劉仕堯向委員會清晰表達,堅持設定經屋申請者的收入上下限,也承認存在調整的空間。此外,委員會認為,設定收入上下限的標準、原則可能透過立法的方式來規定,也可能建立檢討、調整收入上限的機制。 (二) 政府希望以申請者的承擔能力來釐定經屋售價的標準,委員會考慮是否以立法方式來規範定價標準。 (三) 經屋申請者需要申報是否在外地擁有資產,若發現申請者未有如實申報,是否要負上刑事責任?(四) 市民雖沒有私人物業,卻是一間擁有很多物業的公司股東,是否有資格申請經屋?委員會暫未作出決定。但是,法律顧問指出,現時有法例規定,若股東佔有一間公司的八成股份,公司資產被視為該股東擁有。 (五) 十六年禁售期後,能否讓擁有人出租經屋?基於立法原意是經屋僅供自住,政府的取態是不可以出租,否則可能違反立法原意。(六) 經屋申請者上樓後,若購買私人樓,要否將經屋退回政府?政府昨日在會議中表示,禁止相關人士購買私人樓是不恰當的,至於要否退回經屋,委員會未有深入討論。 (七) 政府將預留部份經屋單位,轄免部份申請條件而售給有特別需求的人士,如受舊區重整、拆遷、災害等影響的人士。有成員建議,部份有特別需求的人士其實可安置暫住社屋,尤其是那些繼續擁有原單位的業權人,待重建後便可遷進新的單位。委員會認同政府有需要預留經屋單位,但出售時需審慎、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