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經屋使用應重罰

2011-05-14

【本報訊】過去五年來,房屋局發現四十二宗違反經屋使用用途的個案,當中的三十一宗將經屋出租或改為貨倉等,當局已向十七宗作出處罰,包括罰款、解除合同、取消申請資格。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新經屋法應對違反經屋使用用途的士加重處懲。 房屋局資料顯示,由二OO六年至今年五月,合共有四十二宗違反經屋使用用途的個案,當中有三十一宗將經屋用作出租或倉庫等,當局已對十四宗提出罰款,兩宗被解除合同,一宗被取消申請資格。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建議政府應該完善執法機制,加重懲處改變經屋用途的人士。有委員認為將來的罰金是購入經屋原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另有建議指出,購入經屋超過十六年禁售期,擁有者若沒有補地價,卻依靠出租盈利,也要受罰。 不過,有委員擔心,公屋日後相繼落成,單位數量增加,房屋局能否應付監管工作,因為,屋該局的房局監管處現時只有十七位員工。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經屋法法案,集中討論經屋稅務優惠及違法的處罰制度,委員會下週起專題討論經屋能否在私人市場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