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已詳規違義務處理

2010-12-30

【本報訊】 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認為,有關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行為準則,已經詳細規定了有關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責任及違反義務時的幾種處理方式。 朱偉幹昨日就《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會見傳媒。他表示,為了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的頒布,進一步明確各級官員的責任,從而形成完整的責任鏈、持續完善施政的機制及健康的問責文化,以推動特區政府不斷提高管治能力,以及實現澳門特區的可持續協調發展和優質生活,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對一般公務人員的義務、《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和《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職責要求、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 他介紹說,主要官員應履行科學施政、有效管理及廉潔奉公三個方面的責任。為使領導及主管人員與主要官員相互協作,有效承擔其責任,經綜合各法律的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應具有公民品德,即其行為應符合「忠誠有禮」和「無私正直」兩部分的要求。 「忠誠有禮」就是以謀求「公共利益」為目的,並忠於法律以至社會規範,努力提升自身的能力,有效處理與上下級以及市民的關係,形成相互協作的關係網絡,以協助上級制定政策及確保其執行、有效管理本身負責的組織及維護政府的形象,以確保政策的順利推行,回應社會發展和市民的訴求。 「無私正直」就要求領導及主管人員在利用職務信息、與其他人或組織形成利益關係時貫徹保密、迴避及申報財產等準則,免受利益關係的影響。 他表示,若領導及主管人員未能履行《行為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責任,將按有關規定承擔紀律、特定及終止委任責任、以及民事、財政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