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及國際法事務局 設四廳八處

2010-12-30

【本報訊】即將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局長的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朱琳琳表示,現在本澳採取分散立法的制度,為了有效制定及執行立法計劃,將來各公共部門必須按照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指定的期限報送立法項目。該局也會加強與立法會溝通,更好地協調。

朱琳琳見傳關介紹工作 朱琳琳昨日與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會見傳媒時(見圖)表示,上星期政府公報刊登了《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法律改革辦公室及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將於明年一月一日合併成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她介紹說,該局下設四廳八處,包括:立法統籌及監督廳,該廳下設立法計劃統籌處和立法項目監督處,主要負責協助政府統籌立法計劃的制定並監督立法計劃的執行;重大法規草擬廳,該廳下設公法草擬處及私法草擬處,負責檢討並草擬重大法典、主要法律制度及其他重要法規;國際法事務廳,該廳下設條約處及國際關係事務處,負責提供國際法方面的法律技術輔助;法制研究廳,負責就澳門特區法制的完善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及提供法律研究的輔助工作等等。 此外,除上述四廳外,亦下設行政及財政處,負責管理行政及財政方面的事宜,以及和組織資訊及文獻管理處,負責管理電腦資訊、圖書館、檔案室及法律人員資料庫等事宜。

特首確定最終立法排序 她表示,為了有效制定及執行立法計劃,各公共部門必須按照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指定的期限向該局報送立法項目。報送立法項目時,應包括工作計劃以及研究及調查資料。該局按照立法項目的成熟程度對公共部門所報送的立法項目作初步分析,決定是否編入立法計劃建議稿。她強調,立法計劃是年度的,而不是季度。如果不成熟,將會作為預備項目或研究項目,安排在之後的年度立法計劃。行政長官將確定最終立法計劃及項目的排序。 朱琳琳指出,一旦列入立法計劃的立法項目,各公共部門必須嚴格落實,並須在指定的期限內向該局提交立法項目進度工作報告書。若公共部門未能依時完成計劃內的工作,應向其所屬的司長及該局提交附理由說明的報告;該局將會就延誤的情況及原因通知其所屬的司長,以便提請行政長官採取適當措施。 她說,由行政長官確定的立法計劃並非一成不變,基於特殊或緊急情況,公共部門可透過其所屬的司長請求行政長官批准調整立法計劃內的項目。 該局須於每年第一季及第三季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以向行政長官匯報每年立法計劃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