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外僱數量重新評估機制須知

2010-07-29

【特訊】鑑於第一三/二零一零號行政法規 (《規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設定的條件或負擔》) 將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人力資源辦公室提醒獲批聘用外地僱員的企業,須遵守維持聘用許可規定的最低本地僱員數量,如有本地僱員離職,則須於十五日內補足相關本地僱員數量;若期內未能補足,則須於期滿後緊接五日內向該辦公室提交延期申請,並說明理由。人力資源辦公室將在接到申請十五日內作出決定並回覆申請人。此外,若企業因工作量變化而減少僱員數量,則須自減少當日起計十五日內通知該辦公室,而在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該辦公室將對已批給的外地僱員數量作出重新評估,並將結果通知僱主。人力資源辦公室就延期申請及僱員數量減少通知,亦製作了參考範本。  

關於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保證 根據第一三/二零一零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如基於勞動關係終止而導致未能確保按照規定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僱主須自未能符合最低數量之日起十五日內採取措施,以便補足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此外,根據該法規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如僱主在採取措施後仍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實際補足聘用本地僱員的最低數量,則須於該期限屆滿後五日內向該辦公室提出具說明理由的延期申請。按同一條第四款規定,人力資源辦公室應在收到上款所指申請後十五日內作出決定,並將有關決定通知僱主。  

關於聘用外地僱員數量的重新評估機制 根據該法規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如同時聘用本地僱員及外地僱員從事同類職業活動期間,僱主因工作量的變化而減少從事該類職業活動的僱員數量,則須自減少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該辦公室。按法規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人力資源辦公室應在收到上款所指通知後十五日內評估是否需要修改已獲許可聘用的外地僱員數量,並將該評估結果通知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