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511號
2010年05月11日
星期二
引入協商會議宜審慎
2010-05-11
【本報訊】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昨天繼續討論《甄選企業以推動舊區重建工程的公開競投制度》行政法規的徵詢意見稿。對於法規意見稿建議引入「協商會議」,大多數委員表示認同,有個別委員表示有保留,希望將來政府以審慎的態度召開有關協商會議。 舊區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昨天下午召開今年第六次會議,繼續討論《甄選企業以推動舊區重建工程的公開競投制度》行政法規徵詢意見稿(見圖)。會後,小組召集人崔世平(見小圖)作了上述表示。他說,根據政府代表的介紹,協商會議在歐洲行之有效,歐盟很多國家都採用這種模式。政府引入這種模式,是希望能有較大的彈性,以避免日後因為法例修改而影響舊區重建的步伐。 根據該法規徵詢意見稿的第四十條(協商會議)規定,設協商會議的競投中,標書被接納而未被排除的競投者,應至少於五日前同時被通知協商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評標委員會應同時與各競投者協商。各方可自由協商標書提出的條件,但協商結果不得導致一般的條件低於先前向業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及特區所提供的條件。在協商會議中,未被更改的標書,以及由未有代理人出席會議的競投者遞交的標書,視作與先前所遞交的標書無異。 崔世平表示,協商會議主要就獨立單位的最低購買價格、相關補助金的金額、重建工程的施工期進行協商,希望為全部與舊區重建有關的人士爭取最好的條件。他表示小組的委員認為讓全部或一個的競投者參與協商會議都不適合,沒有意義,建議以較彈性、開放的態度,容許政府在啟用有關條文時按照項目估計的情況決定是否使用協商會議,如不必使用則盡量不使用。因此,小組建議政府基於可操作性,考慮訂出一個百分比或某個絕對數,讓提出較好條件的公司在協商會議中再做協商,修改標書,使之更完善,讓受到重建影響的人士可以得到更好的補償。 該小組昨天下午完成了該法規徵詢意見稿的全部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