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諮會促清晰定標協議可改動範圍

2010-03-11

【本報訊】舊諮會補償、安置及鼓勵政策工作小組開始討論《甄選企業以推動舊區重建工程的公開競投制度》行政法規,當中在定標後可協議調整標書次要條款備受關注,認為協議過程欠透明度,而可修改範圍又欠明確規範,易讓外界產生「誤會」,促請當局能清晰相關條文。  

中標次要條件可協議修改惹爭議 補償、安置及鼓勵政策工作小組昨舉行第二次會議(見圖),在兩小時中完成競投制度法規諮詢稿中十三條條文之討論。召集人梁竟成(見小圖)會後透露,是次討論集中在法規的第七條穩定性原則第三點:「一經定標、雙方可協議調整中標標書,但調整幅度僅限於次要條件,且必須有利於業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據法律顧問所述,此為評標委員會已選定一中標者,再向有關公司商討,爭取一些較好的條件(這些早已在其競投標書中己全數訂出),舉例如縮短工期、更改補償付款方法等方面,是可調整這些次要條件,但不會對主要條件有動作。  

沒有列明何謂次要條件 而在該法規第四十五條定標準則中列明,對標書尤應衡量因素有「購置獨立單位的最低價」、「舊區重整法所規定對租賃方面的補助金金額」、「重建工程施工期限」及「與舊諮會成員討論的其他因素」共四項,文本則未有訂定那些屬主要及次要條件。  

清晰定義免變「投標再投標」 梁竟成強調,他們並非反對定標協議有關條款,但當局須在執行時確保有足夠高的透明度,以免引起社會的誤會。他續謂,相關立法原意是希望在選定中標者後,政府能再去爭取其給出更佳之條件,令政府和受重建影響人士得到更好的結果,出發點並非不好,但切忌變成「好心做壞事」。  

協議乏透明易生誤會 而且,當局有權在投承規則中加入協商會議環節,安排在開標資格審查後舉行協商會議,與會各方可自由協商標書提出的條件。梁竟成指出,標書理應列出了其最可接受之底線,況且在協商會議中已可將要調整的改動完,若還在選定某落標公司後,再與對方談條件,就變相成「投標後再投標」,會否給投標者下標條件留下空間;另一方面,若在協議過程中欠缺透明度,會否在社會引發誤會等不良後果,故委員們都提議清晰條文,以免在實際操作時造成爭議。 另外,他們也與日前的法制小組一樣,關注到應否規定競投公司在本澳註冊,有支持者認為此舉有利若出現工程爛尾或法律訴訟時,可依特區法律辦事。不過,法律顧問已解釋爛尾與財力有關,而在標書中己訂明涉工程的皆按澳門法律。會內也有反對的聲音,還有人提出折衷方案,在落標時不限公司要在澳門註冊,而是在中標後方要求去做。 眾委員都同意對參與公司進行財力評估監管,以保障其有足夠能力支付重建補償。小組下次會議在本月廿二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