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城區保護計劃知多少?
2018-03-19
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保護及管理計劃應包括四方面,即:景觀管理監督(尤其是街道風貌、景觀視廊等方面的規定)、建築限制條件(尤其是建築的高度、體量、樣式等方面的規定)、城市肌理的維護措施及改造限制,以及建築修復準則。
文化局正進行諮詢的《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就以上述四方面為基礎提出多項建議,如11條景觀視廊、19條風貌街道線路、24處區域或街道線路須作特別保護及管理,還有城區內4類被評定的不動產及相鄰地段的建築限制條件的原則和方向。裏面亦因應該區的價值及情況提到多項不同的管理措施,包括:
景觀視廊
1. 涉及的景觀範圍須由相關職權部門以城市規劃手段,共同對其發展制定合適的建築高度,並在日後的城市規劃中體現。
2. 考慮景觀視廊範圍內樓宇屋頂外觀對相關視覺觀感的影響,各職權部門相互合作,逐步制定相應屋頂設計指南。
風貌街道
1. 與「風貌街道」相連接之建築物外立面的設計(包括立面高度、建築風格、材質、色彩及牆身的虛實比例等),須與「風貌街道」上的被評定的不動產之外觀相協調,以營造歷史建築物成為街道景觀主體的空間氛圍。
2. 適當限制廣告招牌等宣傳物品及相關結構物的安裝、張貼或放置位置、大小、數量及色彩,且不得採用光源直接外露或可產生閃爍效果的燈光裝置。
3. 面向「風貌街道」不得放置任何具商業宣傳性質的顯示屏裝置。於商業場所的門、窗及櫥窗內側裝設台張貼宣傳性文書,其須與該街道的風貌特色相協調。
4. 儘量保留該「風貌街道」上之樹木及綠化範圍。
5. 街道設施(包括街道傢具、市政基礎設施、標識設施、節慶物品等)的放置和設計,須與「風貌街道」上的被評定的不動產和其他歷史或特色建構築物的外觀相協調,且須避免遮擋被評定的不動產之建築細部特徵;應避免市政管線架空設置。
6. 維持現有或恢復原有特色鋪地。
城市肌理
1. 維持街道空間形態特徵。
2. 避免因道路拓寬或收窄而改變其空間尺度。
3. 避免改變圍內街道與其他街巷的連接關係。
4. 保留圍內的門樓及土地公。
建築修復
1. 制定修復指南。
2. 諮詢專家修復意見。
3. 注重新增或後加物與原建築之間的可識別性。
4. 遵從最少干預、可逆性、真實性及完整性原則。
5. 延續不動產的特色。
跨部門制訂執行 以行政法規規範
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計劃由文化局與相關部門,尤其是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民政總署,合作制訂和執行,計劃須符合《文遺法》的規定和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指引,諮詢期不得少於60日,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後,由行政法規核准。任何性質的城市規劃均須遵守「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計劃和局部計劃的規定。保護及管理計劃應自保護及管理計劃生效日起,或檢討程序開始日起五年後檢討和修改。
《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由1月20日至3月20日展開為期60日的公開諮詢期,期間將舉行4場公眾諮詢會。另外,政府曾於2014年曾為《計劃》框架進行為期60日的公開諮詢。當時有6場公眾諮詢會,亦於4個地點以展覽介紹框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