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司:市政機構成員是向政府負責 若由選舉產生 便成代議機構

2018-01-06

【本報訊】政府提出,未來的市政機構成員不可由選舉產生。昨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直選議員區錦新的口頭質詢時表示,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提供服務和意見,其成員應是對政府負責。若成員不是由行政長官委任,而是由市民一人一票選出來,將是向市民負責,不是對政府負責,市政機構便變成一個代議機構。

陳海帆重申,按照《基本法》設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是受特區政府委托提供服務及諮詢意見。其權力來自政府的委托,須向政府負責,並受政府監督。續說:「如果採取選舉的方式產生市政機構成員,則意味著市政機構受市民委托管理市政事務及提供市政服務,市政機構變相成為一個代議機構,顯然與基本法的規定不相符。」

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市政機構成員如何更好地、準確地、有效地吸納社情民意並為居民提供更優質的市政服務?陳海帆表示,未來的市政機構將會設立多渠道的恒常機制接收市民大眾對市政服務的意見,並及時針對相關意見進行分析以識別可行的應對方案。市政機構的法律亦明確讓其可以在跨部門協作方面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協同其他職能部門一起解決跨部門的市政民生問題。

陳海帆更提出,現時的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社諮會) 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為市民做了大量工作。並舉例,居民普遍抗拒居所前興建垃圾站,民署仍然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包括社諮委與居民等溝通。陳海帆又表示,不反對民選成員能代表民意的說法。但是,對有意見提出,其他方式產生的成員不為市民服務、不能做好工作,她表明不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