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草案 明確禁止向旅客提供職介服務

2017-12-29

【本報訊】行政會昨完成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律草案,規範職業介紹所的運作、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等。其中不得向僱員收取超過其首月基本報酬的百分之五十,有關費用僅可於勞動關係建立六十日後方可向僱員一次性收取,以及明確禁止職業介紹所向逗留在澳的非本地居民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等。

法案規定職業介紹所的申請人須持有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亦對職業介紹所營業場所的要求、申請准照所需的文件以及擔保作出明確要求,規定每間職業介紹所及其分所均須有至少一名就業服務指導員,並須由其向服務使用者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服務費不得超過首月基本薪酬一半

另外,法案完善了職業介紹所收費制度以及增設退還及減收服務費的機制,法案訂明收費職業介紹所可向僱主及僱員收取服務費,且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不得超過其首月基本報酬的百分之五十,有關費用僅可於勞動關係建立六十日後方可向僱員一次性收取。當服務使用者於試用期內被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收費職業介紹所須向被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者退還或減收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服務費;同時,非本地居民因自身原因而未能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收費職業介紹所亦須向僱主退還或減收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服務費。

法案還明確禁止職業介紹所向逗留在澳的非本地居民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向服務使用者收取服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或促使服務使用者接受或提供非法工作等,否則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除罰款外,可被科處具期限的附加處罰。法案生效前已獲發有效執照的職業介紹所的持有人,或於公佈生效之日前已連續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達五年或以上的從業員,在申請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時可豁免相關學歷要求。

今年首十月有四十宗職介所違規個案

至今年十月底,本澳共有一百四十八間職業介紹所,其中一百四十一間為需要收費。今年首十個月,共有四十宗職業介紹所違規個案,主要為非本澳居民轉介工作時遇到勞工事務局巡查。勞工事務局重申,外僱合約期屆滿而不獲續任後,僱主有為其提供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用的義務,外僱需要離澳,待重新獲聘後再入境。而目前三二/九四/M號法律及修改後的《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明確禁止職介所為非本地居民提供職業轉介服務,不過,僱員(家傭)自行找僱主,則不在此範圍。呼籲僱主透過職業介紹所找合適的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