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1974號
2018年11月01日
星期四
民署重申運送食品
須符合食安衛生條件
2018-11-01
【特訊】食品安全涉及不同環節,運送條件是其中一環,民政總署提醒業界運送食品必須符合食品安全及衛生條件,保障食品安全。
就運送食品的衛生,民署食安中心於二○一五年考慮商戶實際經營狀況及條件制定了《運送食品的衛生指引》,要求業界自律並完善食品運送的衛生管理,為其經營業務中所運送的食品提供足夠妥善的保護、注意運送時的溫度和時間,以及運送工具的清潔與保養,以防食品在運送過程中受污染或腐壞。然而,近期食安中心發現多宗冷凍食品在欠缺溫度控制情況下運輸個案,不符合食品運送的安全及衛生條件,未能滿足社會發展需要。
根據《食品安全法》,凡為供公眾食用而生產、加工、調配、包裝、運送、進口、出口、轉運、貯存、出售、供應、為出售而存有或展示,又或以任何方式交易食品的行為均適用於《食品安全法》,受民署所監管。一旦業界所經營的食品存有安全風險,當局將按風險程度和範圍,對相關食品採取封存、扣押、銷毀,甚至暫時禁止或限制涉事業者生產經營等預防及控制措施,以阻截風險蔓延。民署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食安法,並有義務配合食安工作,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