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1966號
2018年10月23日
星期二
陳家良認同以單行法律形式修法
提六項意見保市民私隱及其它權利
2018-10-23
【特訊】特區政府現正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展開公眾諮詢,修訂並完善電話監聽制度,以應對現今科技一日千里,網絡普及,犯罪手法漸趨智慧型、複雜化且隱密度高導致的搜證困難問題。群力智庫副理事長陳家良指出,電話監聽制度是澳門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的一種法定獲得證據的方法,惟該制度已沿用超過二十年,因此,認同以單獨立法的形式修法具有必要性,至於如何在電訊技術發展、執法需要與居民通訊自由、隱私秘密之間取得平衡是社會關注的重點,希望日後政府在執行的時候必須依法,謹慎而行。
縱觀文本,是次有關適用的犯罪類型是在現行法律上作添加,分別是關於清洗黑錢、恐怕主義、販賣人口、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以及“有組織犯罪”和“電腦犯罪”,亦刪除了本澳法律不存在的罪名“走私罪”;在可截取的通訊類型及截取方法兩方面,文本亦建議因應現今科技發展需要有所調整,範圍適度擴大;截取的持續期限則為三個月,之後可按需要續期。陳家良認為增加適用犯罪類型、可截取的通訊類型及方法,對阻止案件發生有決定性幫助。隨着社會環境變遷,科技發展瞬息萬變,科技亦為不法之徒掌握運用,罪案變得具有機動性、感染性,而且有國際化、組織化的趨勢;每天面對層出不窮的新技術,警方的偵查工作有一定難度,例如難以找出違法之徒、犯罪時間被刻意更改等,現行的電話監聽制度滯後二十年,實在有礙執法。為了預防及打擊智慧型罪案,特別是跨境犯罪、網絡欺詐方面,必須在搜證的方法、手段上與時俱進,才能有效保障居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至於文本中其它內容,如明確通訊商有合作及保存的義務、過渡規定等,陳家良認為這些規定並非特別嚴厲,而是有先例可循,與鄰近地區相若。
針對有關諮詢文本,在保障澳門市民私隱及其它權利方面,陳家良提出六項意見:首先通訊截取必須在法官授權之下,嚴格按照程序,合法妥善執行;二是完善相關條文,並向市民公佈,包括器材管理、截取行動的程序、截取行動的文件保存等方面,細節儘量清晰,使法官及執法機構有法可依可循,同時提升公眾知悉權;三是設立評估及改善機制,跟進始料不及的問題,以便可以立即解決,儘量減低對個人私隱及其他權利的侵擾;四是強化事後告知義務,保障被截聽人士有聽回錄音的權利,使被監聽人有權利針對可能不法監聽的個案提出法律上訴;五是希望加重違法者的刑罰,諮詢文本中提到有關非法截取訊息的自然人,最高可科處三年徒刑及罰金,建議可延長刑期至五年,刑罰及罰金亦可同時並舉;六是設合法申訴渠道,居民若被通訊截取時,有合法申訴渠道,程序上建議要相對簡便,方便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