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041號
2019年01月18日
星期五
滲漏水若列滋擾
便可作處罰
2019-01-18
【本報訊】關於樓宇滲漏水問題,累計一百三十七宗個案是業主不容許入屋檢查,以致找不到滲漏水源頭。有意見認為,應實施強制入屋的司法命令,政府的回應是需要分析。政府也將檢視現行法令,可能對構成滋擾鄰居的事實增設罰則,以應對滲漏水問題。
立法會公共行政事務跟進委員會會議昨午閉門跟進政府在協助解決滲漏水問題的事宜。委員會主席、直選議員施家倫在會議後向傳媒表示,政府向委員會指出,政府接到滲漏水個案的累積數字是一萬八千二百四十宗,當中,二千五百七十四宗個案是業主不履行維修責任或合作義務。並指出,有一百三十七宗是業主不容許入屋檢查,以致找不到滲漏水源頭。
可倣對付非法旅館由法庭發入屋令
有委員提出,能否透過先進的方法,在不能入屋檢查的情況下找到滲漏水源頭?工務局的代表回應,始終要入屋見到滲漏水源頭,才能確定責任。未來,能否如同對付非法旅館的做法,由法庭發出強制的入屋令?政府的回應是需要分析研究。
施家倫也指出,名為「規範都市房地產之使用」的法令第十四條規定,從事不法活動,以及缺乏或不具備公共衛生、清潔及健康、防火安全和人身及財產安全條件的情況超過鄰居可容忍限度者,構成滋擾鄰居的事實;卻沒有相關罰則。政府將檢視這法令,可能修法以應對滲漏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