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4300號
2026年05月29日
星期五
海域使用法擬十二月一日生效
2026-05-29
【本報訊】正在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審議中的《海域使用法》法案,其最初文本未定生效日期。委員會昨引述政府說,初步建議新法將於今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三常委昨再開會分析討論《海域使用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與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等政府代表續列席。
委會主席梁孫旭會後見記者時表示,昨會議完成首階段與政府就法案細則性審議,雙方顧問團會就法案修文作技術性磋商,後待政府交法案第二份工作文本。
立法後預需三個月待生效期
梁孫旭引述政府代表表示,考慮到法律生效後,海事及水務局尚須跟進現有准照的過渡,以及制定配套的行政長官批示,預計需要三個月時間去處理,故初步建議本法於二○二六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為處理本法生效前已存在的六個用海項目並因此法即時受影響,法案設過渡規定,建議先全部轉為適用臨時使用准照,並維持原有效期,至首次期滿時再檢視,倘合條件可申請改以專用批給方式繼續使用海域,或經批准再臨時使用。
至於使用權續期,專用批給只要承批人續符合最初批給要件,原則上就可獲續期,而臨時使用雖未就次數設限,當局會檢視個案需要、政府政策和相關海域情況等去綜合考慮決定。
有償批給才有可能賠償
委會關注修改海洋功能區劃或海域規劃下的對批給之賠償機制。官員表示,專用批給主要為固定位置設置長期使用的公用基礎設施,原則上當使用權消滅,有關設施歸政府所有,實不涉賠償。如屬有償批給,因此令使用權人失卻使用權則有權收賠償,當局會綜合考慮訂出賠償金額,法案就相關操作亦已設定條文。至於臨時使用准照原則上不涉賠償。
當中就仲裁訂定賠償方面,政府正研究未來如何完善在這方面的限制,包括限用本地仲裁機構、採用本地仲裁制度等,之後完善條文相關規定。
非法用海可罰五千至二百四十萬
另在處罰方面,當局參照現行其他法例的做法因應違法程度訂定罰款的上下限,實操時會視乎具體個案情況,按嚴重性、過錯程度及所帶來之負面影響等作整體分析後定出罰款額。當中屬行政違法行為的非法使用海域,按涉事面積分三級,下限五千元,上限二百四十萬元。
有委員提出若情況輕微可酌情處理,對此官員回稱會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