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4274號
2026年04月29日
星期三
廣告法通過明年生效
2026-04-29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廣告法》法案,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關於互聯網廣告,法案明確規定,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或管理者知悉平台被用於傳播違法廣告時,負有限制或暫停相關廣告發布、並向監察機關舉報的義務。關於廣告代言,法案要求代言人須親身使用所推薦商品或服務後方可開展代言,若因客觀條件無法使用相關商品或服務,應以引述資訊方式進行推薦。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馮炳傑回應議員提問時表示,《廣告法》主要計對在澳門境內發布的廣告,將來執法會檢視廣告是否與澳門有連繫、在澳門發布。若是在澳門接觸到的純境外廣告,經科局將會與外地監管部門跟進。
另外,法案對廣告物安裝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改變現行所有廣告物安裝均須取得當局許可的管理模式。
對於風險較低、不影響公共安全的廣告物,利害關係人無須提交申請及相關文件即可安裝;對於高風險廣告物,則依據廣告物高度、尺寸等因素,分別由利害關係人向工務局申請工程准照或履行預先通知程序,並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申請許可或辦理登記,完成相關程序後方可安裝。
法案同步修訂《文化遺產保護法》相關規定,適度放寬緩衝區及臨時緩衝區內廣告設置限制,若廣告物設置地點不位於已公布風貌街道,或不與被評定、待評定不動產相鄰,無須再徵詢文化局意見。
法案也規定,經主管部門依法要求,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及直播行銷人員,負有提供證明廣告內容真實之資料的義務;若未履行該義務,主管部門可依法推定廣告違反真實性要求,並作出相應處罰。
關於安裝廣告物,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邱潤華表示,將會構建一站式單一窗口(網上平台系統),業界只需向經科局提交申請;經科局接收申請後,會按權限轉介相關部門審批,申請人亦可在線上查詢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