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場所業務法七一生效

貫徹『放管服』•簡化發牌程序

2026-03-20

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議程為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

【本報訊】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法案重構餐飲及相關場所的准入制度, 在確保建築、消防和食物衛生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法案進一步放寬、簡化和完善相關場所的發牌制度。

目前,澳門的餐飲場所因是否設於酒店內而由不同的法律規範,在酒店內開設的由

第八/二零二一號法律《酒店場所業務法》規範 ,而在酒店外開設的由第 一六/九六/M 號法令規範。法案建議維持有關做法,酒店內的餐飲場所仍由第八/二零二一 號法律規範,而酒店外的餐飲場所由新法規範。

為了貫徹“放管服”的改革理念,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法案

重構餐飲及相關場所的准入制度, 在確保建築、消防和食物衛生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法案進一步放寬、簡化和完善相關場所的發牌制度。在牌照種類方面,法案將現行法規下的餐廳、酒吧、飲料及飲食場所各自類別的牌照簡化合併為單一牌照,由市政署發出統一的“餐飲場所"牌照。此外,因應餐飲場所的規模不同,法案分別設立准照制度及登記制度。如果餐飲場所的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且場所的裝修工程依法無需獲發工程准照,則適用登記制度,一旦獲發登記證明便可對外經營;如餐飲場所的實用面積超過 一百二十平方米,或場所的裝修工程需申請工程准照 , 則適用傳統的准照制度 ,但法案簡化准照的申請及審批程序,減少參與程序的部門數目,並明確規定所有申請須透過統一電子平台進行,從而加快審批流程。

另一方面,按照現行規定,如餐飲場所位於世遺緩衝區,在進行裝修及申請准照時

需聽取文化局的意見, 新法簡化有關做法, 規定如場所位於緩衝區內但非緊鄰文物或風貌街道, 對場所的外部進行更改、保養及維修等裝修工程時,無需事先諮詢文化局意見,從而簡化行政手續 。 為了減輕餐飲企業的營運成本 ,法案亦規定將餐飲場所納入旅遊稅的豁免範圍。在簡化餐飲場所開業牌照行政手續的同時,法案明確規定餐飲場所應遵守配套法規規定的技術條件,尤其是關於建築、消防、衛生方面的條件,以確保場所在安全的狀態下經營。由於部分已獲發牌照的餐飲場所未必能夠符合新法的要求,為了使相關場所能夠繼續經營,法案設立了相應的過渡性規定,故法案將於今年七月一日生效。

就法案,議員李靜儀提出,希望政府持續與業界溝通,對法案中所放寬的要求、標準修改和執法要求作出清晰指引。另有議員關注,會否鼓勵發展竉物餐廳。

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時表示,法案中沒有禁止竉物進入相關場所,但商家要符合相關指引,包括﹕除鮮活水產外,食品處理區禁止活動物存在;用餐區及食品處理區要分隔開;顧客與動物不能共用餐具及餐具需分開處理。就李靜儀的提問,他表示,新法下,除保留必要及硬件要求,由經營者自行選擇其他硬件的設置,有關部門很快會推出相關要件,及與業界保持溝通。

在表決聲明中,議員高錦輝、周家俊表示,認同相關修法能簡化場所分類,全面推行電子政務、降低制度性成本,期望加強業界支援。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梁普宇在表決聲明中建議,法案將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且符合條件的餐飲場所,監管模式從傳統的“事前重重把關”轉變為“事中事後監管”;同時簡化相關的技術要求,大幅減少了跨部門行政審批流程,有利於降低開業手續的時間與行政成本。但由於技術要件將以司長批示另行公佈,建議當局持續與業界溝通,使有關要求更具可操作性,以兼顧監管與便利營商環境的需要。及盡快出台清晰易明的實務指引與圖文包,透過全方位的宣傳,確保社會尤其是業界準確掌握法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