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擴至廣東及福建

居內地澳人醫療保險津貼

2025-12-16

【本報訊】政府在二○二○年推出「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最初的受益人條件之一是居於珠海市;行政長官岑浩輝已經批示,居於廣東省及福建省的澳門居民都可受惠。

在二○二○年生效的、名為《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的行政法規列出多個「受益人」的條件,其中一個條件是「居住於內地特定地區」,而「內地地區」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政府在二○二○年推出計劃時,前行政長官賀一誠把「內地地區」訂為珠海市;而二○二二年的計劃改為珠海市、中山市及江門市;同年八月,再把「內地地區」改為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昨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出行政長官批示,將「內地地區」改為廣東省及福建省,批示自明年一月一日生效。

上月,岑浩輝在《施政報告》提出,進一步擴大覆蓋內地的醫療保險津貼範圍至廣東全省及福建省,合資格居民每年津貼金額上限一千澳門元。推進粵澳社保公共服務深度對接,計劃修法消除社保權益壁壘。研究建立跨境合作機制,處理澳門居民有關雙層式社保制度在合作區就業或就讀的證明。

按照相關行政法規第三條規定,居住於內地特定地區及已參加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及補充法例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規定發出的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下列居民,為《計劃》的受益人:

(一)年齡為六十五歲或以上者;(二)年齡為十歲或以下者;(三)小學及中學教育的學生;(四)具備《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規定的申請發放殘疾津貼及提供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要件的殘疾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