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015號
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訊報被控誹謗不成立
初院判需為造成負面影響向保利達賠償五萬元
2018-12-18
【本報訊】《訊報》撰稿人、總編輯李江及社長周仲屏被控誹謗罪不成立,但需向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賠償五萬元。法院表示,李江未經求證,在文章中使用脫離事實的表述,沒有盡到求真的義務。李江聞判後直斥荒謬,並揚言上訴。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對於被告需付民事責任,深表遺憾。
法院裁定,《訊報》撰稿人李江及《訊報》社長周仲屏被控觸犯《刑法典》的誹謗罪罪名不成立。但是,李江、周仲屏、訊報報業有限公司,需要向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負上五萬元的賠償責任。
昨午,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周艷平宣讀判詞時指出,李江的文章雖然表達了對「海一居」小業主的同情,但多次使用「霸王條款」、「陷阱」、「涉嫌商業詐騙」、「涉嫌犯罪」等字眼,甚至還出現了「樓層由二十五層增加至五十層」等脫離事實的表述,勢必造成普通讀者對於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的負面認知,造成對保利達洋行的公司形象之損害。
周艷平稱:「即使是一名普通作者,在發表社會事件評論文章時,也應保證所述基本事實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李江作為專業評論員,更不應未經求證,僅憑傳聞妄下結論,否則,將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判詞表示,李江未經求證,在文章中使用了「樓層由二十五層增加到五十層」等脫離事實的表述,沒有盡到求真的義務,違反了《民法典》規定的「善意原則」,故此,應對其對保利達洋行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義務。周仲屏作為報社社長未盡審查盛管理義務,導致涉案文章中出現損害他人形象和脫離事實的表述,因此,與李江負連帶賠償責任。
雖然,李江的文章確實影響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的形象,但是,其嚴重程度未達誹謗。而且,見不到李江是故意犯罪。法院裁定刑事罪名不成立。
法官宣讀判詞後,李江在庭內直斥「荒謬」。在法院外受訪時更直言,司法如此落後、腐敗,把嚴肅的問題輕輕化為寫作問題。他認為,法庭應該裁決兩個嚴肅問題:是否有人打壓新聞自由?是否有人借新聞評論損害公司或個人的人格?現在卻因文章有些失實,有些字眼錯誤,且評論員沒有求證而裁定賠償。
「評論文章為何不容許出錯?現在是出錯便要受到所謂的法律懲罰。評論文章不會出錯,引入資料不會失實是不可能的。」李江表示,若出錯真的侵犯別人的人格、名譽,應該受到懲處。續反問:寫「樓層由二十五層增加至五十層」等表述就損害人格、名譽?
李江:拚了老命也上訴
李江揚言,拚了老命都要提出上訴;並透露,不知道周仲屏為何仍要考慮是否上訴。他表示,上訴是為了公義和新聞自由,也為了自己的名譽。續稱:「居然對方犯了罪可以消遙法外,沒有犯罪且為公眾發聲的無辜者卻被入罪,這真的很荒謬!」
傳協聲明深表遺憾
由新聞前線人員組成的專業團體 ──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得悉裁決後,在法院外向一眾記者派發聲明。傳協聲稱「尊重初級法院的裁決」,但是,對於《訊報》需付民事賠償,「深表遺憾」。
傳協又非常擔心,財團向媒體及所登載文章作者以誹謗為由大興訴訟,對維護澳門社會多元言論、自由討論等普世價值,已產生的負面效果和影響;法律訴訟涉的龐大費用,亦為媒體和個別人士,特別缺乏財力者,帶來沉重且不必要的困擾和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