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4001號
2025年06月07日
星期六
行人橫過馬路使用手機擬罰三百
機動輪椅禁非行動不便人士使用
2025-06-07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與政府代表就《道路交通法》法案繼續進行討論,討論集中於行人通行部分,行人橫過馬路時,明晰尤其禁止操作或觀看流動電話、影視設備或類似設備,違者將被罰款三百元。另外,亦明晰輪椅僅供個人使用,不能載人,違者亦有相應罰則。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昨會後表示,在行人通行部分,除規範過馬路時,行人需要確保在安全情況下通行、需注意來車距離及車速和盡快通過外, 引入了尤其禁止操作或觀看流動電話、影視設備或類似設備,如寫短訊、看影片等,違者將被罰款三百元(金額與目前一致)。對之,有議員提出是否需加入尤其條款,以及關注實際執行上問題。新文本又提到,在五十米距離下如沒有行人過路設施,在不影響行車及確保安全下,行人可橫過馬路,有議員認為,基於澳門的路況,認同五十米範圍的設置,但提出希望檢視本澳交通安全、規劃及布局。
另外,在等同行人情況條文中﹕推動手推車、手推嬰兒車、輪椅通行或其他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視同行人,但規範輪椅僅供使用者自身使用,並且不能對第三人構成安全危險,而電動輪椅則禁止非行動不便人士使用,違者有相應罰則,罰則金額仍待政府回應。對之,有議員關注操作細節,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會上表示,對輪椅的使用規範需要關愛行動不便者的權利及適當平衡道路使用者的權利,故輪椅僅限使用者自身使用,不能載人。有議員提出希望政府多與持分者及團體收集意見。
會議期間,還討論到遇到交通事故或車輪故障時的處理方法,政府建議加入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條款,如涉及他人死亡或明顯受傷時,涉事者需要現場通知執法人員並逗留直至執法人員到場;僅涉及財產損失時,涉事者需於現場通知執法人員,或與涉事方交換通訊方式。李靜儀表示,有議員希望政府更多宣傳教育,讓駕駛者知悉遇事故時的處理方法。有議員提議,參照內地在簡單交通意外時設簡易程序的處理方法,處理較簡單的交通意外。法案對逃避責任(不顧而去)有相應的處罰,但如何協調,則待政府研究。至於法案原文本建議,腳踏車(單車)駕駛者也需要佩戴頭盔的規定,新文本則沒有作相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