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改善項目』未完成

一般不影響升降機發出合格聲明書

2025-02-18

【本報訊】工務局表示,升降設備在法律實施日起三年內,即二○二七年三月卅一日或之前,需要進行倘有的必要改善。若在限期屆滿仍未完成,升降設備的檢驗將由每年一次縮短為每八個月一次;若必要改善項目仍未完成,一般情況下不影響發出檢驗合格證明書。

有市民在上星期二再次致電澳門電台節目反映,檢測公司宣稱升降機在三月卅一日仍未完成整改,便不能續牌。據該名市民對法律瞭解,檢驗升降機是採用二○二三年的國家標準,質疑立法時有否想過把新的標準套用到舊的升降機將會出現不合格的問題,需要新增零件,受影響的升降機可能有三、四千。

該市民也表示,土地工務局宣傳新的法律時沒有提及將會採用新的標準。由於業主需要時間集資新增零件,新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要否出手處理三月卅一日前很多升降機未能趕及新增零件的問題。

澳門電台節目昨早讀出土地工務局的書面回覆。根據《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規定,已經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需要在今年四月一日前由檢驗實體按照新的法律開展首年年檢,以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

法律規定,升降設備在法律實施日起三年內,即二○二七年三月卅一日或之前,需要進行倘有的必要改善。必要改善項目已在名為《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的行政法規明確規定。若在限期屆滿之後未完成必要改善,升降設備的檢驗將由每年一次縮短為每八個月一次;若必要改善項目仍未完成,一般情況下不影響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

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取決於升降設備是否符合名為《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的行政法規內有關電梯監督檢驗及定期檢驗規則所規定。

工務局排查時發現,小部分升降設備的電氣安全裝置可能缺少「證實層門關閉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查緩衝器正常復位的電氣安全裝置」,以及「檢查限速器繩斷裂或過份伸長的電氣安全裝置」等,必須盡快維修整改,否則檢驗實體不會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繼而影響升降機的使用。

升降機的保養、檢驗以及相關技術規範等資料,可以查閱名為《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的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