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擲物獨立成罪

政府認須審慎考慮

2025-02-12

【本報訊】有議員詢問政府會否將「高空擲物」列為犯罪行為,法務局表示,特區政府認為應在充分聆聽社會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審慎考量其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去年十二月,香港電視節目「東張西望」播出片段指澳門筷子基大廈天降飛刀嚇壞途人但警察竟然話「冇人受傷」拒絕受理。

議員李良汪透過書面質詢提出,當局在現時接獲「高空擲物」案件時,相關處理程序是如何?就是次事件的處理方面,有居民反映曾多次報警卻未得到正視,直至鄰近地區媒體報導後,當局才作出回應及迅速拘捕涉案人士,令社會對處理手法表示質疑。當局對此有何解釋?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主任曾翔回覆時表示,治安警察局在接獲高空擲物舉報時,會派員到場作初步調查,了解是否有即時危險、財產損毀或人員傷亡,再因應具體情況依法開展刑事偵查或行政違法處理程序。有關早前沙梨頭南街之個案,該局自接獲報警後,已即時派員跟進處理,惟涉事大廈單位眾多,現場亦未有目擊者,故調查需時。其後,經縝密偵查,該局已於事發後兩日內成功截獲涉案人士。

李良汪也提出,按照本澳現行法律,倘沒有造成傷亡或財產損毀,「高空擲物」只能按照《公共地方總規章》及相關《違法行為清單》處理,罰款僅為六百元,難以起到阻嚇作用。特區政府會否借鑒經驗及收集社會意見,研究透過修法將相關行為列為犯罪行為,提升阻嚇力,保障居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曾翔引述法務局表示,對於高空擲物的行為,倘若證明行為人意圖高空擲物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物損毀,已有機會構成《刑法典》的殺人罪、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或加重毀損罪等罪名。另外,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及相關《違法行為清單》的規定,經窗戶或露台傾倒或拋擲物件或液體,也可被科處罰款六百元,上述處罰均不妨礙須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曾翔提出,就上述個案,保安當局需要指出的是,警員的執法工作須嚴格依法進行,由於案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毀,亦沒有任何告訴人,根據本澳現行法律,暫不涉及刑事成份,故該局已按照《公共地方總規章》及《違法行為清單》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者作出處理。

此外,法務局指出,本澳現行法規已設有相關機制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至於是否將高空擲物的行為單獨列為一項罪名,特區政府認為應在充分聆聽社會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審慎考量其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李良汪又詢問特區政府會否研究透過科技手段,包括參考香港設置的「高空擲物監察系統」,或以AI等技術協助取證,提升對相關行為的查察能力?

曾翔表示,俗稱「天眼」的「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主要用於預防犯罪及輔助警方的刑事調查,攝像機的安裝選點、拍攝角度、覆蓋範圍,以及錄像使用都須嚴格依照《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遵守適度原則。「天眼」是警務機構在公共地方所使用的監察系統,其拍攝角度不能夠亦不應該對着市民的住所或家居露台,必須充分保障私人生活隱私權及其他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