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梯屋再起波瀾
2024-10-30
【本報訊】「東望洋斜巷十八至二十號」的樓宇在復工後因增建梯屋而再有超出限高的問題。文遺會委員林翊捷表示,若當局認為新增的梯屋沒有違反復工的限高條件,實在是不妥當的決定。當局應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介入前盡快糾正問題,不要讓錯誤繼續下去。
位於「東望洋斜巷十八至二十號」的樓宇由於超出保護燈塔(世遺)景觀的限高而停工十五年。去年,上述樓宇在世界遺產委員會不反對下復工,最近再因增建梯屋而被指超出新的限高──海拔八十一點三二米。
二○二二年,文化局向文化遺產委員會介紹「東望洋斜巷十八至二十號」的復工方案,並隨即向傳媒發布。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林翊捷坦言,既然已向傳媒公開,會議內容不涉保密問題。他表明,在文遺會見到的效果圖沒有梯屋,當局不只沒有提及將增梯屋,更強調樓宇將要維持現有高度(海拔八十一點三二米)。
曾任六年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林翊捷也表示,工務局代表曾向城規會委員介紹,若規劃條件圖的限高標明是海拔,建築物所有部份都計算在內,即是頂部的梯屋、裝飾、欄杆等都在限高範圍之內。所以,新增梯屋的「東望洋斜巷十八至二十號」已經超出新的限高,沒有爭議餘地。
為何當年在文遺會認同復工?林翊捷解釋,工務局在二○○五年發出「東望洋斜巷十八至二十號」的街道準線圖的限高是海拔一百二十六點一二米,而保護燈塔(世遺)景觀的行政長官限高批示是在二○○八年生效。除非可以證明批示生效前存在違法行為,否則,生效前建成的樓宇高度理應視為合法。
林翊捷提出,若是合法,應否要求業權人拆卸已建樓層來符合二○○八年生效的批示?他覺得,在維持海拔八十一點三二米的情況下復工是折衷方法,是在保護景觀、保護私人財產權,以及本澳法律框架之間取得平衡的方案。然而,當局若在稍後准許樓宇超出海拔八十一點三二米,法律理據何在?
月前,即將興建的「A、B區行車天橋」被指超出保護燈塔(世遺)景觀的限高,當局的辯解是行車天橋不屬樓宇興建項目,不受相關批示規範;林翊捷提出,當局的說法如同把行車天橋視為透明,不會遮蓋景觀;今次會否再把「東望洋斜巷十八至二十號」的梯屋說成沒有問題?
林翊捷提醒,若當局把新增的梯屋定性為沒有問題,絕對是不妥當的決定,更是打擊政府保護世遺景觀威信的做法。當局應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介入前盡快糾正梯屋的問題,不要繼續錯下去。
過去接近二十年,燈塔(世遺)景觀受到威脅的個案持續出現,究竟出了甚麼問題?林翊捷認為是溝通問題。他覺得,工務部門與文化部門的溝通較以往更為不足,當中可能存在應該詢問其他部門意見的卻沒有詢問,或者應該聽取其他部門意見的卻沒有聽取。
更大的溝通問題在於政府與公眾之間。林翊捷提醒,從城市規劃角度,最好是公眾全過程參與。相關部門應該及時公開資訊,聽取公眾質疑,從而及早修訂,最終出現重大問題的機會便會減少。新一屆政府需要改變「收收埋埋」、到了後期才公開資訊的做法,以免再有項目對法定文物受到威脅甚至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