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等四類家事案須訴前調解

張永春:屬新嘗試增調解效果

2024-10-29

司長張永春回應立法引入訴前家事調解制度。

【本報訊】針對訴訟離婚等四類家事案引入強制訴前調解的《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昨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行政法務司長張永春表示,新制屬新嘗試,是因應司法界和民間相關社團等意見而制訂。

法案主要建議就特定家事案件,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向配偶、前配偶或子女)提供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的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相應訴訟或程序前,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家事調解,在完成調解程序後如仍有需要訴諸法院,可憑社工局發的調解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

不強制效果大打折扣

到立法會引介法案的張永春回應議員時強調,立法有其必要性,提供多一種非司法化手段,減輕司法程序壓力,並可達更好的調解目的。若不行強制性,其效果必然大打折扣,對整個制度運行未必起好大作用。

張永春坦言,新制落實後或令整個訴訟離婚過程需時變長,然而,現行訴訟離婚相關制度立法精神並非追求快,已規定法院法官要介入進行調解。是次立法目的正是把相關介入工作非司法化,交受過培訓、專業和具經驗的社會工作者處理,冀令調解效果更明顯。

「係一種嘗試、一種新嘅嘗試嚟。」張永春說,當局出發點是想讓訴訟雙方在真正去司法訴訟前,有多一個機會重新考慮其爭議標的,也希望能達成一定程度的和解,如訴訟離婚變兩願離婚等,更好保持和諧家庭、關係。即便調解不成,衝突亦可相對減少。

訴中調解效果或較差

張永春透露,有考慮過「訴中調解」,唯經諮詢司法界認為其效果或不佳,因當時已在打官司,當事人已花錢聘請律師退不回來,再提中止官司去進行調解,律師或也回勸事主直接訴訟了事,故經考慮還是「訴前」。

張永春又強調,新調解不具排他性,可視為「準司法程序組成部分」。因在司法訴訟前狀態,當事人當然可另行、自行尋找其他心儀人士去進行調解,「好歡迎」、「冇問題」,這與未來法定要訴前調解不存在矛盾、不影響其實際運作。

議員熱議調解員資格

法案建議負責的調解員要由社會工作局指派,限來自該局社會工作職務範疇的公務員,或者持有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工擔任。多位議員就此有意見,如可開放曾完成家事調解課程的熱心人士等擔任。

張永春說,因應是新舉措,是無先例可循,不知道實際運作過程中產生的效果,會否如他們所預期的,其調解的公平、公正和可信性又能否達到現時法官主導的調解同樣高度等,故當局在制度設計方面需謹慎考慮,「現階段對調解員係有必要謹慎啲、嚴格啲」。

張永春稱,若調解員資格寬鬆,一開始在管理層面會遇到相當的困難,或會有一些不可預見性,故現階段不建議。這可待實行一段時間總結經驗後,再探討是否放寬。

社工局長:調解量應可應付

司長與同場的社工局長韓衛介紹,去年這四類家事案有二百二十四宗,前年約一百六十宗。現時合資格調解員,該局有十四人,而一千多名註冊社工中具家庭服務工作經驗的有三百二十名,故調解員是足夠。在每年公私共處理五千多宗家事個案中,多二百多宗個案是可應付。

被問到不就此做全民公開諮詢,張永春認為這只是對現行制度做一些調整,非整個離婚制度的大改變,但強調有諮詢相關社團、業界、律師界和司法界等,才得出法案。

年輕法官家事調解未必佳

張司期間提及最近又有新一批司法官就職,指這些年輕的法官或未結婚,由他們在法庭上做相關調解,未必能比得上交由有專業培訓和經驗的社工去負責,這是無可爭辯的,況且法官同時負責調解實有一定角色衝突,故提案實非當局「坐係度無聊諗到」。

在近兩小時的審議中,先後共十一名議員發表意見。最終法案有廿九票贊成、零票反對和兩票棄權,獲一般性通過。議員崔世平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