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遷租霸法

政府擬增租霸資料查閱機制

2024-08-14

立會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與秘書宋碧琪總結會議。

【本報訊】政府接納立法會意見,在審議中的《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裡增設查閱「租霸」身分資料機制,建議如非法旅館違法般僅供房地產中介人可查閱,並有「洗底」機制。

政府向一常會介紹法案新文本

政府向立法會送交該旨在打擊欠租租霸的法案的最新工作文本,第一常設委員會昨開會審議討論,行政法務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向傳媒介紹當中新調整的內容。

今次新文本納入上次會議政府聽取意見已提出會調整的內容,包括啟動簡易勒遷程序要件之一的拖欠租金期,由「五個月」縮短至「三個月」;取消原建議按金可抵扣欠租的條文等。

被判欠租或勒遷未履行者納查閱名單

同時,還一些議員意見,在政府經研究後也決定採納並加入到法案中去,其中一項為拖欠租金被勒遷人士的身分資料查閱機制。李靜儀引述政府介紹,當被啟動勒遷之訴的欠租租客在法院敗訴要支付拖欠租金及相應賠償,相關判決轉為確定的十日內,租客未向法院證明已清還完有關債務,包括欠租及賠償,則有關人士就會被納入查閱機制名單內。

又或被法院判勒遷後,租客十五日內未主動遷出交回單位,有關人士同樣也會被納入查閱機制。相關人士的身分資料會由法院通知房屋局,在符合個人資料法律下,可供房地產中介人查閱到其資料。

設三方式洗底

委員會關注機制有否「洗底」、取消資料的安排。政府介紹有三種情況下可「洗底」,一是租客向當局提交消滅債務(清還欠租和支付賠償)的證明;二是法院向當局通知相關債務在勒遷之訴中已清付處理;三是被納入查閱資料名單者,經五年沒再被判欠租勒遷,就不會再被中介查閱得到。

政府稱,有關機制是參照現行《禁止非法提供住宿》中同類的查閱機制去設計制定,考慮好平衡性,包括資料不會永遠被查閱得到。

非旅法規定,若有人非法提供住宿並累犯,旅遊局要通知房屋局,以讓房地產中介人查閱該違法者的身分資料。若有關累犯者五年內未再犯,則可向旅局申請,在該局局長批准申請後,通知房局不再該中介人查閱到其身分資料。

委員會還關注中介查閱的方法,有建議在商社通可查。政府回應強調,相關資料非公示,只有中介可查閱,業主和租客不可。

增適用申索欠租賠償

另一確定納入法案的是欠租賠償。為提高阻嚇力,政府決定引入業主在提出勒遷請求時,可一併提出判處租客支付租金,以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之請求。即在租金外還有賠償金。

李靜儀引述官員解釋,上述賠償只針對遲延、拖欠租金的行為,並不包括單位結構、設施或物品等其他損害,後者仍由現行其他法律和程序處理。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承租人之遲延」規定,被欠租下出租人有權要求相當於欠租金額一半作為損害賠償,如拖欠逾三十日則賠償增至雙倍。該條還有已解約則出租人不可索賠償、終止賠償給付、被欠租和賠償未清下業主可拒收租客新期租金並視之續欠租等條款。

欠租達三個月不適用解約權失效條款

此外,《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和一千○一十九條「租金之欠付」有規定,租客清還拖欠租金和支付賠償金後,業主再無權以此解除租賃合同。

政府現建議也作相應修改,相關解除權失效條款不適用欠租達三個月的情況。即未來欠租三個月或以上租客在清付欠租和賠償後,仍可被解除租約,把主動權交回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