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就組織參與集結兩罪上訴遭駁回

2024-08-13

【香港中通社8月12日電】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人因2019年“流水式集會”案被裁定“組織”及“參與”集結兩罪罪成,之後上訴獲撤銷“組織”罪。7人早前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12日駁回上訴,7人的“參與”集結罪維持。

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原審時被裁定“組織”及“參與”集結罪成,早前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獲上訴庭撤銷“組織”集結罪,但“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之後7人及律政司各就其敗訴之處,提出終極上訴。

終審法院今年2月拒讓律政司上訴,同時允許被告方就法院應否跟從相關英國案例,以及“執行相稱性”原則的應用作終極上訴。

常任法官指,香港沒有法理基礎將集會自由相關罪行規定的檢控、定罪及判刑視為外在獨立限制。非常任法官同樣贊同判決理由。終審庭最終一致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