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樑亦屬建築物

林宇滔關注 區行車天橋

2024-07-09

【本報訊】「新城A、B區行車天橋」被指超出法定限高,文化局則強調天橋不是「建築物」,該局沒有太大意見,甚至不交文遺會討論,也不報備世遺中心。不過,議員林宇滔表示,按照法律的字面解釋,「橋樑」照常理亦屬於「建築物」。他也要求當局交代AB通道棄用海底隧道轉用天橋的理據。

「新城A、B區行車天橋」局部處於法定限高範圍(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但文化局認為對澳門歷史城區及東望洋燈塔向外港方向的主要望海景觀未有產生干擾,由於天橋是「通道」而不是「建築物」,初步判斷覺得天橋的影響不大,故沒有送交文化遺產委員會討論,亦未見有需要向世界遺產中心提交資料。

議員林宇滔指出,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一點描述,限制的是「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當局因此判斷天橋不屬「樓宇」,但批示附件地籍圖所描述的卻是「許可之最大建築物海拔高度」。根據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定義,「建築物」是指供人使用的不動產,以及在土地上永久定着的任何建築的建造、復建、擴建、更改或保養活動或成果。按字面解釋,永久定着的任何建築皆是「建築物」,「橋樑」照常理亦屬於「建築物」。

另外,因應教科文組織的要求,政府去年公布《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周邊區域遺產影響評估及城市設計》,確定了七處、兩個層級的景觀視廊、視域,包括與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區域1重疊的DW-1視域,為體現「突出的普世價值」(OUV)的最關鍵視域,而且該簡報更在DW-1和DW-2向外延伸加上WD視域作為補充,這將與行車天橋有更多的重疊。

林宇滔強調,上述區域超過三分之二的範圍為水體,若單純只考慮「樓宇」限高,根本不需要將限高範圍延伸至海面。再者,根據《世界遺產公約》,被列入世界遺產的地點,必須對全世界人類都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而澳門歷史城區的「突出的普世價值」的特徵要素正包括「東望洋炮台及燈塔與外港之相互視綫關係」。換言之,在該視域範圍內任何超出限高的「遮擋物」均對「山、海、城的景觀」有一定程度的破壞,若教科文組織不認同項目方案,必定對本澳世遺造成影響。

此外,早於二零一二年,建設發展辦公室完成新城A、B區海底隧道的研究並召開《澳氹第四條跨海通道及A、B區海底隧道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審會;二零一八年土地工務運輸局就新城A、B區海底隧道工程項目開展問卷調查,收集社會各界意見;二零一九年進行了環評第二次公示;但直至二零二三年二月政府才突然宣布AB通道改為橋樑方案,並於同年進行設計連建造工程的公開招標及公布初步設計圖。

林宇滔表示,對於AB通道的方案社會一直關注其對外港碼頭運作的影響、觀音像海濱休憩區的去留、科學館前圓形地和孫逸仙大馬路的交通影響,以及世遺東望洋燈塔的周邊景觀保護等問題,但當局一直沒有就AB通道橋樑方案向社會諮詢收集意見,亦沒有公布任何相關的研究報告及詳細資訊。

政府在未有解釋的情況下決定將AB通道由海底隧道方案改為橋樑方案,有何詳細原因及實質理據?為何當局未有就AB通道的橋樑方案諮詢社會意見及公布有關研究報告?當局會否儘快公布工程對外港碼頭航班、觀音像海濱休憩區使用及周邊交通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