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一結案:三成和解六成裁決

滲漏水仲裁收近五十申請

2024-06-13

【本報訊】《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去年九月一日生效,截至五月仲裁中心共收四十八宗仲裁,當中廿一宗已結案或歸檔,包括十二宗仲裁裁決(佔六成)、五宗和解(佔三成),以及四宗其他原因而中止程序。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答議員李良汪質詢表示,就已完成審理的案件看,由立案到作出仲裁裁決一般需時三個半月;如當事人在申請時交齊所需文件,又證據充分,並沒出現法定的延長期間等情況,則可於兩個月內裁決,可見較以往循司法訴訟途徑處理有關糾紛更為便捷高效。

對於申請宗數少新法無效之說,張永春不表認同,指出仲裁非滲漏水問題解決最主要手段,關鍵還是鄰里合作,且部分個案都可透過「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大廈管理機關等的介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同時仲裁若敗訴最終除要被開門檢測外還要付仲裁費,經權衡利弊後最終是有選擇主動配合開門檢測的。這是造成新法生效後,仲裁申請數量不多的另一原因。

新法下有五宗個案因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而終止仲裁程序,顯示必要仲裁制度在促進當事人協商合作方面可發揮積極作用。

法務局長梁穎妍介紹,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成立十五年完成約兩萬七千宗個案,近九成經協商處理,現跟進中個案有七百六十六宗。就四宗仲裁中止的原因包括:申請人欠正當性、申請人自撤申請及欠交補充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