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償讓與國家‧再以租賃方式獲批

鏡湖慈善會大碼頭街兩地段可合併發展建商住樓宇

2024-02-22

大碼頭街十四號及十二號樓宇(右)現況

【本報訊】法律規定,不同法律制度的土地當合併及重新共同利用時,須以租賃批給制度統一其法律制度。鏡湖醫院慈善會以有償方式把兩幅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塊讓與國家;隨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以租賃方式向慈善會批出上述兩幅地塊,合同溢價金為九百六十九萬五千八百六十七元。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日刊出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位於澳門半島,分別在其上建有大碼頭街十四號樓宇及十二號樓宇的地塊的完全所有權及利用權以有償方式讓與國家,並以租賃方式批出上述兩幅地塊,以便合併並組成一幅單一地段,以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六層,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相關合同協議方:甲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乙方為鏡湖醫院慈善會(慈善會)。大碼頭街十四號的面積為六十七平方米,原是慈善會所有;大碼頭街十二號的面積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六十三平方米,原是慈善會獲得長期租借方式批給。表面看來,兩幅地塊現有兩層樓宇。

批示列明,由於土地工務局對上述地塊發出的規劃條件圖容許土地作住宅及商業用途,因此,慈善會為合併及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六層,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向該局遞交一份工程計劃修改草案。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所作的批示,該草案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由於兩幅土地的法律制度不同,根據《土地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當合併及重新共同利用時,須以租賃批給制度統一其法律制度。基於此,申請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表示自願將一幅面積經修正後為六十三平方米的地塊的利用權及另一幅面積六十七平方米的地塊的所有權以有償方式讓與國家,同時請求以租賃方式批出該等地塊,以便重新共同利用。

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申請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舉行會議,對批准申請發表贊同意見。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執行權限作出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統一上述土地的法律制度的申請。

當局已將以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副主席何榮標、理事長劉永誠代表慈善會)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申請人已繳付以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規定的溢價金。慈善會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九百六十九萬五千八百六十七元合同溢價金。

今次批出土地的租賃有效期為廿五年,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根據該土地容許的用途,尤其是居住用途,土地利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六層的樓宇,其用途分配如下:住宅建築面積為五百四十六平方米;商業建築面積為一百零三平方米,上述面積可在申請工程檢驗時作修改,以便發出使用准照。慈善會每年繳付租金如下:在土地利用的期間,金額為七百八十元。在土地利用完成後,改為繳付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三元;商業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四元五角。租金可每五年調整一次。

工務局在二零二零年發出的規劃條件圖規定,將建樓宇最大許可高度為十七點八米。維持現有建築之沿街立面高度,但退縮兩點五米後可增加高度。須保留大碼頭街的臨街立面;當其十分殘破時,須按原立面重建。除遵守七十六度角線之外,最多只許增建同一垂直面兩層高之縮級樓層。立面採用粉刷牆身和著色的木或金屬門窗。建築外觀須體現大碼頭街獨幢聯排式的街道景觀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