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討論物業商業登記公證電子化法案

2024-01-20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召開會議,繼續分析及討論《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法案。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認同立法方向,但關注到如何操作及執行,尤其是登記官下放登記工作該部分的安排 。

法案中第五條《修改物業登記典法》中,「在登記及公證機關執行職務至少五年的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內的人員及不屬於該人員編制內的人員,可由登記官監督及指令下執行該法案中A-I項職權。」黃顯輝表示,委員會認同立法方向,但關注到該條文中,登記官下放登記工作該部分的安排,包括登記行為由誰簽名、登記官以何標準訂定指定人員擔任上述工作、有關安排的公平性、涉及操作、人員管理、工作量等。委員會又提出,登記官的學歷、專業資格考核、薪俸點等均有別於登記及公證機關的工作人員,相比下,葡國雖然亦有此法律安排,但相應被指派的人員的學歷及工作經驗均比《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法案中要求嚴格;另考慮到過往曾發生由虛假業主出售物業後,真正業主向政府追究責任的案件,在此情況下,政府可以針對有犯錯的工作人員行使求償權,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責任。有見上述多種情況的考量,故委員會提出,希望政府能夠向委員解釋有關問題。

黃顯輝又指,法案中建議,登記局有自由裁量權可將登記資料數碼化以及經數碼化後可予銷毀,委員會對該條文與《檔案法》之間有歷史價值、有價值文件的銜接問題,以及現有存檔文件的處理,申請人可否於銷毀前取回相關登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