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3519號
2023年11月11日
星期六
再議托兒所設攝錄鏡頭
2023-11-11
【特稿】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原本不同意托兒所的幼兒床室、活動室設置攝錄鏡頭,這是經過詳盡分析得的結論。(https://reurl.cc/p5AzZx) 當時,個資辦引述歐盟資料保護工作組的意見:如果兒童從小就以為被閉路電視監控是正常的話,他們那發展中的對自身自由的概念是會被影響的。
以上意見來自二零零九年,十多年後就不再重要嗎?應該不是。
上月,一名四個月大女嬰在托兒所突然離世,隨之二十天內,個資辦面對家長們、議員們、托兒所、傳媒的訴求,甚至壓力,看來不得不「推翻」之前的決定,所謂作出「優化」。社工局與個資辦就托兒所安裝視像監控進行交流後,昨天發出新聞稿看來就是「事先張揚」。
現時,個資辦除要思考新的說詞,必須思考如何減低幼兒床室、活動室設置攝錄鏡頭的影響;因為,個資辦曾經認定錄得的都「敏感資料」。據悉,有些家長的訴求是「使用智能攝像頭、雲端存儲等技術,方便家長和相關負責人查看」;相信個資辦不會容許如此「過度」的要求,否則,影片流出的風險應該不低。
兒童受到監錄的影響深遠,應該至少採用現行最嚴謹的措施。
俗稱《的士法》的法律在二零一九年生效。當中規定,准照持有人不得收集、複製、刪除、毀壞、損壞、消除或修改錄音及錄影設備收錄的資料。若出現違法跡象或接獲檢舉且在有需要時,由交通事務局局長、治安警察局局長或其授權的人員查閱及讀取收錄的資料。
若將以上的措施適用於托兒所,簡單而言,除了權限部門,托兒所負責人、家長都不能接觸收錄的資料。還望個資辦就算「退讓」,也不至於「失守」,訂出嚴謹的措施,做得幾多得幾多。《兒童權利公約》列明,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受非法攻擊。
提出訴求似乎是「人多勢眾」,著重子女私隱的少數家長又如何是好?
除了上述措施,個資辦可以不考慮反對托兒所的幼兒床室、活動室設置攝錄鏡頭的家長嗎?如果設置攝錄鏡頭列入社工局的托兒所指引,變成強制措施,是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十二條的規定,資料當事人有權反對處理與其有關的個人資料。當反對理由合理時,負責實體不得再對該等資料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