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票

政府與立會會訂好定義

2023-07-04

與會者提出,煽動不投票、投無效票的香港最高處罰是入獄三年及罰款二十萬元。

【本報訊】「國際形勢錯綜複雜,呢樣嘢大家日日睇電視、睇報紙、睇手機都見到,都知道。呢種情況之下,我哋嘅國家安全面臨新嘅挑戰,特區同樣如此。」行法司張永春提出,令到國家安全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執行機制更加有效是必須的。

修改兩份選舉法律的諮詢文本提出,將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行為定性為刑事不法行為,這在昨晚的公眾諮詢場仍受關注。

發言市民黃曉華提出,在香港,煽動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最高可以判處三年監禁以及二十萬元罰款。續稱:「澳門亦都係有必要咁樣修補相關法例嘅漏洞。」

黃曉華表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既是政治不正確,亦都是不道德,相關規管應該清晰定義。她提出,應該加強懲罰的力度,起到威懾作用;也要加強選舉宣傳教育,令到選民了解違規的危害,自覺守法。並稱:「只有公民廣泛真實參與(選舉),先到可以發揮民主應有嘅功效。」

發言市民許世儒表明,公然煽動投空白票或廢票不只浪費他人的時間,亦是反社會、仇恨社會的行為,應該受到管控。他也提及,香港的拉布阻礙立法會、佔領中環的鬧劇、網絡呼籲不要接種疫苗,現在回想是不斷有人煽動,惡果則由市民承擔;所以,修法落實愛國者治理是完全有必要。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擾亂選舉流程,也會影響選舉結果,對大多數依法行使選舉權的選民不公平、不公道。關於公然的法律定義,澳門的類似香港,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視為公然,政府與立法會將會訂好相關定義。他重申,刑事條款的訂定必須明確、嚴謹。

張永春也提出,就算是刑事條款,目的不是生效後等候有人犯法,隨之拘捕及處罰。最重要的目的是發揮預防作用──令到大家了解法律禁止的規定,了解後果而不會作出違法行為;對此,政府將會做好普法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