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3398號
2023年06月22日
星期四
胡家偉出席電台節目回應修改選舉法
2023-06-22
【本報訊】澳門電台節目「澳門講場」的專題關於修改選舉法律,沒有一名致電的聽眾提出反對。政府建議,一旦未能通過國安審查而不具參選資格,當事人不得提出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胡家偉提出,國安委的決定反映出權威性、專業性、嚴謹性,故其他機關不應重新判斷。
在昨早的「澳門講場」,聽眾蘇先生表示,國安委定要審查參選人資格。「有國安委隔一隔,始終可以有效杜絕搞事份子。」蘇先生坦言,讓搞事份子選上行政長官,可以想像有多恐怖。他又提出,做好資格審查機制,趕走搞事份子之後,可以考慮加大直選的比例,令到議會的認受性多些,市民也滿意多些。
聽眾伍先生提出,國安委審查資格的法案獲得通過後,真的對澳門有所幫助。他表示,市民透過政綱、政績無法全面了解參選人;引入審查機制,市民真的可以知道自己投票給愛國者,才能幫助社會繁榮、安定、發展。
修改兩份選舉法律的諮詢文本提出,國安委認定參選人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國家和特區,選管會必須按照國安委的意見決定參選人不具資格,當事人不得向選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出上訴。這是否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胡家偉回應,按照規定,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國家和特區的判斷是基於客觀事實。國安委是特區專責國安事務的機關,由行政長官和官員組成,其決定反映出權威性、專業性、嚴謹性;所以,在這前提下,其決定不應再由任何特區其他機關重新判斷。他又舉例,現行刑事司法互助法律規定,行政長官作出決定後,當事人也不得提出司法上訴。
諮詢文本提出,選管會決定參選人不具資格後,當事人在特定年期內不得再次參選。不只一名聽眾認為,參考香港將「禁選期」定為五年,實在太短。聽眾(黃先生)稱:「唔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唔擁護《基本法》,即係啲好嚴重嘅嘢,唔可以話幾年就好似冇咗件事咁樣,即係要長啲,起碼超過五年。」
關於「禁選期」,胡家偉提及,若是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法》,當剝奪政治權利的年期長於選舉法律的規定,不能再次參選的年期以《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判決為準。
諮詢文本提出,將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行為定性為刑事不法行為,並加以處罰。自稱修讀法律專業的鄭先生表示,相關規定非常重要;因為,選舉是非常神聖、莊嚴的活動,不應受到任何破壞、干擾;否則,有必要嚴懲。
胡家偉再加說明,公然是具有公開性,受眾是非特定人、多數人;例如,透過網絡平台向非特定受眾散播訊息。執法部門認為訊息實際引起社會效應,可能懷疑當事人是否抱有破壞選舉秩序的動機。他補充,若網絡平台是「開放式」,已經符合公然,但有否煽動意圖才是最重要;若一般人、大多數人覺得訊息是鼓動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訊息發布人就有觸犯法律的危險。
法律會否定明在特定期間內發布煽動訊息才會受罰?法務局局長梁穎姸回應,選舉是持續的,法律不會設定在某段時間作出不法行為才會受罰。她舉例,即使在選舉前一年賄選,都是犯罪。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距離選舉越遠,影響力可能越小;越近選舉,影響力越大。至於如何量刑,到時交由法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