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逐青年獎項社團或個人須如實提供資料

2023-06-13

【本報訊】青年委員會頒授青年獎項已有二十多年歷史。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修改相關規定,增加關於「義務及違反的後果」的條文。最新規定,競逐青年獎項的青年社團或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日刊出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把《青年獎項頒授規章》改名為《青年獎項頒授計劃》,並修改當中的五條條文。《青年獎項頒授計劃》訂定由青年事務委員會頒發的青年獎項的頒授規則和獎勵形式。

今次修訂增加「義務及違反的後果」的條文,規定競逐青年獎項的青年社團或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如競逐青年獎項的青年社團或個人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作出虛假聲明,其競逐資格,以及倘已獲頒發的獎項將被取消。被取消獎項的青年社團或個人,須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指定的期間內返還獎金及獎狀,且不影響須承擔的法律責任。返還的獎金退回公庫,獎狀則退還予青年事務委員會。

被取消競逐資格或獎項的青年社團或個人,在緊接的兩年內將不獲接納申請競逐青年獎項。

二零零六年的批示訂明,青年獎項包括:青年事務委員會獎(旨在表彰開展多項活動而成效最為顯著的青年社團)、青年活動獎(旨在表彰實施最佳青年活動計劃的青年社團)、公民教育獎(旨在表彰實施最佳青年公民教育推廣計劃的青年社團)、青年服務獎(旨在表彰開展在提升青年公民和社會文化素質方面被公認為重要活動的人士)。

青年事務委員會獎每三年頒發一次,青年活動獎、公民教育獎每年頒發,青年服務獎屬非常設獎項,僅在特別情況下方予頒發。

二零一七年的批示列明,青年事務委員會獎、青年活動獎、公民教育獎的名額為各不多於三個,青年服務獎的名額為一個,均是針對最近一期開展的活動或計劃而頒發。青年事務委員會獎、青年服務獎各包括五萬元的獎金和獎狀。青年活動獎、公民教育獎各包括三萬元的獎金和獎狀。

早在一九九八年,當時的政府制定《青年委員會獎項頒授規章》。回歸之後,前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核准《青年獎項頒授規章》,並核准由青年事務委員會頒授的各青年獎項的獎狀式樣,隨之廢止回歸前的相關規章。二零一七年,前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曾對兩條條文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