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案建議

今後在澳發債不用特首許可

2023-03-22

陳澤武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本報訊】現時發行債券或其他債務證券,必要得到行政長官許可。《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往後不用得到行政長官許可,只須在金管局或其指定機構註冊使可。立法會二常會關注做法是否得到足夠監管。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二常會)昨早續分析及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結束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陳澤武表示,二常會月前已向政府提出問題清單,本月初收到書面回覆。由於內容很多,二常會不想浪費政府代表的時間,故不用他們列席昨早會議把逐條回覆讀出一次。

續指出,問題清單內很多技術問題均由立法會法律顧問提出。二常會昨早聽取法律顧問介紹書面回覆的內容,了解是否詳盡。二常會明日也會如此進行會議,之後決定下一步的工作。

關於法案第五條(發行債券或其他債務證券),陳澤武表示,相關問題原本不在月前的問題清單之內;但是,立法會和政府的法律顧問認為值得討論,二常會將會詢問政府如何執行相關條文。

現時,任何實體發行債券或其他債務證券,定向金融管理局申請,由行政長官許可。按照法案第五條規定,往後只須在金融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機構註冊,不用行政長官許可。

二常會將會詢問政府:以上操作的監管是否足夠?內地的債券在澳發行,是否不用許可?

法案第九條(合作義務)第二款規定,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須按金融管理局的要求,提供該局認為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訊及文件,以及必要的協助。

二常會早前詢問政府:必須履行職業保密義務(如:醫生、律師)要否履行法案第九條的合作義務?政府回覆,排除上述人士履行法案第九條的合作義務。

對此,有記者提出,政府會否增加排除的條文?陳澤武坦言,記者的問題「幾好」,將會向政府提出。

另外,法案第二條(定義)列出,「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在金融機構具決策權且須直接向管理機關負責的人,以及金融管理局指明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人。二常會早前覺得,上述定義似乎較為籠統。

政府解釋,在金融管理架構上,除了政管理機關的成員具有決策權,還有高級管理人員,他們(行政總裁、首席風險官等)直接向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金融機構的恆常運作尤關重要。二常會接納上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