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3319號
2023年03月21日
星期二
配合《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作登記
2023-03-21
【特訊】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有關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登記方面的條文於今年4月1日起生效實施,同日起,全澳所有符合法律適用範圍的載人升降設備之責任人,均須在一年內為已投入使用的升降設備進行登記,以便取得升降設備登記編號,日後根據新規定展開後續的維修保養及定期檢驗。有關登記事宜應由現時實際提供保養服務的公司予以協助。
涉及升降設備的責任人定義
根據《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受規範的升降設備包括:電動式或液壓式載人升降機、載人及貨物的吊重升降機、車輛升降機(與人同時乘搭)、電動扶梯、電動步道及載人升降平臺(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垂直升降平臺、樓道升降機),但不包括純載貨吊重升降機、工業場所生產線上的運送設備,以及機械化泊車系統的升降設施。
升降設備均須登記,並由責任人聘用專業實體定期對已登記的升降設備作檢驗及保養,確保設備處於良好的安全條件下運作。針對一般分層樓宇,責任人是指獲聘用為升降設備提供管理服務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即管理公司),如沒有管理公司,則責任人為該樓宇的管理機關(業主會),倘沒有管理公司及管理機關,則為該分層樓宇的所有人(全體小業主)。針對非居住用途的建築物、建築物部分或獨立單位,如商場或酒樓等,則責任人為實際使用者、場所經營者或在場所內從事業務的經營者。政府部門對其所有或管理的升降設備,亦有屬於責任人的規範。
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做登記
升降設備的登記方面,設有過渡規定,對於法律生效前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責任人須於一年內在土地工務局進行登記,而實際提供保養服務的公司應予以協助,升降設備登記後將會獲發使用編號。法律生效後,新安裝的升降設備則由工程所有人進行登記事宜。
升降設備的登記須透過土地工務局的專用表格作出資料申報,尚須提交指定文件。
法律生效後,責任人須聘請保養實體作日常保養及必要的維修,以及聘請檢驗實體進行每年一次的定期檢驗,以便能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確保升降設備能處於良好的安全條件下運作,以保障使用者安全。
資訊網可供上傳資料進行登記
土地工務局已開通“升降設備資訊網” (https://www.dsscu.gov.mo/zh_HANT/sites/ascensores),內容除包括升降設備相關法律資訊及宣傳材料外,網站亦設有升降設備電子化登記功能,責任人可由保養實體協助下,透過網站填寫及上傳資料為升降設備進行登記申請,不受辦公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