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兩次會議完成討論輔助生殖技術法案七十四條文

2023-01-11

【本報訊】《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有七十四條條文,立法會二常會僅用兩次會議便完成第一輪的分析及討論。有記者提出,法案哪一部份是委員會比較爭議?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見圖)回應「冇咩爭議。」並表示,法案禁止同性婚姻或單身等接受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立法會知道為何禁止,但仍想與政府探討能否「思想開放啲」。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二常會)第二天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結束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整份法案有七十四條條文,二常會只需兩次會議便完成第一輪的分析及討論。陳澤武表示,立法會隨即整理一份詳細的問題清單並交給政府,待他們準備好回覆,便進入下一輪的分析及討論。

《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規定,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受益人須為不同性別的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如屬夫妻,彼等不處於離婚程序;年滿十八歲及屬育齡,且非屬因精神失常而被宣告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

二常會對上述條文有很多討論。有議員提出,為何不向前望,為何不稍為放寬限制?陳澤武向傳媒表示,政府肯定聽取公開諮詢的意見,也比較周邊國家、地區的相關法律,才會提出一份沒有跟足葡國法律的法案。續坦言葡國法律容許同性婚姻接受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本澳未有如此先進、開放。

《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規定,丈夫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男方死亡後,即使曾經同意進行授精行為,其配偶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女方亦不得使用死者的精液進行授精。男方因擔心將來不育而保存精液,如其在為保存精液所定的期間內死亡,精液須予以銷毀。

同一法案也規定,為著執行丈夫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男方死亡前已以書面清楚訂立的生育計劃而進行的胚胎移植,在經過可充份作出適當考慮的決定的期間後方可為之,但不得在丈夫或具有事實關係的男方死亡十二個月後進行。

對於男方死後,不得使用死者的精液進行授精,但可在死亡十二個月內進行胚胎移植,立法會顧問提出,胚胎可能仍未成形,與精液沒有多大分別,為何法律的規定有所不同?這需要政府稍後作出回應。

另外,陳澤武引述立法會顧問的兩個關注,法律要保障下一代的權益,例如:下一代會否通過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出生後沒有父或母;法律也要配合其他現行法律的規範,例如:繼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