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出台為不孕夫婦帶來希望

符一定條件允捐精卵

禁代孕捐贈胚胎

2022-12-03

羅奕龍回應關於《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的問題

【本報訊】為完善對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規範、監督和處罰制度,確保有關技術在符合醫學標準、倫理原則,及法律規範下謹慎且安全地應用,特區政府制定《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衛生局局長羅奕龍表示,本澳因不孕不育而就診的數字呈上升趨勢,由二零一八年的一百三十九人增至二零二一年的三百一十一人。未來的法律亦都適用於外來人士。

行政會完成討論《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律草案,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允夫妻使用輔助生殖技術治療嚴重疾病子女

法案訂定,被診斷為不育的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為治療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子女的嚴重疾病、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具遺傳風險的嚴重疾病或其他疾病的情況,可使用法規規定的醫學輔助生殖技術,並訂定了相關技術的使用原則及規範。同時,禁止代孕,禁止捐贈胚胎,禁止利用無性繁殖技術複製人類,亦不得用於改變或選擇胎兒非醫療目的的某些特徵等。

衛生局局長羅奕龍回應傳媒時表示,醫學對不育的定義是性生活正常,連續十二個月沒有採取任何避孕措施而未能成功懷孕。

羅奕龍也舉例,若小孩患有血液系統疾病,可以通過幹細胞移植治療,而兄弟姐妹幹細胞移植的成功率較高;故此,夫妻可以通過輔助生殖技術揀選最相似幹細胞的胚胎,出生後便可利用其臍帶血進行幹細胞移植,治癒兄弟姐妹的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法案會否禁止採用第三方的精子、卵子?羅奕龍回應,按照法案,若符一定前提、條件,容許捐贈精子、卵子。若夫妻的精子、卵子不適合「配置」而需精子、卵子捐贈,法案才會容許。若是適合「配置」,不能基於「選擇」採用精子、卵子捐贈。他補充,按照法案,《醫學輔助生殖技術》不是「選擇」措施,只是「補充」措施。若果能夠,原則上都是夫妻使用自己的精子、卵子「配置」。

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將會產生多個胚胎,如何處理剩餘的胚胎?羅奕龍回應,可將剩餘的胚胎捐贈予科研用途,或經過一段時間後銷毀。

關於登記、保存及銷毀個人資料,法案訂定關於醫學輔助生殖的資料在臨床使用結束後,須在醫學輔助生殖單位保存三十年。羅奕龍表示,通過技術出生的人士,長大後可能需要遺傳學的資料,適當的保存才可讓其知悉與健康、醫療程序相關的情況;參考其他地方的規定,法案訂定保存期為三十年。

法案訂定,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技術須預先獲衛生局局長許可,且僅可在指定的配備急救和產科的設備設施的公共或私立醫院進行。衛生局具職權對提供有關技術的單位進行稽核及監察。

違法者將有刑事處罰

刑事處罰方面,法案訂定,對未經許可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對非受益人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對違反有關無性繁殖、特徵的改變或選擇、代孕等規定,以及製造及不當使用胚胎、未經同意收集及使用配子、違反保密義務或機密性、購買或出售生物物質等犯罪行為,法案規範相關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方面,在不符合法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或在不遵守衛生局發出的技術指引下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在科罰款的同時,尚可單獨或一併科處為期三個月至兩年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及封閉場所的附加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