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佈新規 規範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業務

2022-11-05

中泰投資論壇聚焦兩國經濟合作11月3日在泰國曼谷拍攝的中泰投資論壇現場。新華社

【中新社北京11月4日電】(記者 陳康亮)中國證監會4日公佈《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規範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

據介紹,《暫行規定》對參與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業務的各類市場機構及其展業行為予以明確規範。主要規定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等機構開展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業務的總體原則和基本要求,以及基金行業平臺職責定位;

基本要求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針對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專門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完善組織架構和系統建設,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強化投資、研究、銷售、風險管理、投資者教育、客戶服務等能力建設,確保業務運作符合個人養老金相關制度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切實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等。

二是明確個人養老金可以投資的基金產品標準,並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和風險管理職責作出規定;

其中,個人養老金可以投資的基金產品應當具備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範、側重長期保值等特徵。

產品類型包括:最近4個季度末規模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下同)或者上一季度末規模不低於2億元的養老目標基金;投資風格穩定、投資策略清晰、運作合規穩健且適合個人養老金長期投資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

三是明確基金銷售機構的展業條件,並對基金銷售機構資訊提示、賬戶服務、宣傳推介、適當性管理、投資者教育等職責作出規定。

相關展業條件包括:最近4個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規模不低於200億元,其中,個人投資者持有規模不低於50億元;最近1年沒有因相近業務被採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沒有因相近業務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處於整改期間,或者因相近業務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等。

上述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行業機構認真落實《暫行規定》,穩妥推進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業務落地,更好服務於居民養老投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