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滲漏水必要仲裁法

冀解決三大難

2022-10-22

法務局代局長梁穎研(左)出席行政會新聞發布會

【本報訊】關於樓宇滲漏水必要仲裁的法案建議,必要仲裁的裁決具有等同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若敗訴的業主不履行裁決,可被強制入屋檢測、維修。法務局代局長梁穎研指出,仲裁結果最快可在三十個工作天之內作出;若需聽證,在聽證後二十個工作天內作出裁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提出,不希望出現滲漏水問題便立即提起仲裁,希望鄰里之間首先透過協商解決問題。

行政會完成討論《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多年來,尋求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協助的個案大部分都能獲得解決,仍有部分個案未能處理,原因主要是「檢測難」、「入屋難」、「追討難」等;為此,政府草擬協助解決上述問題的法案。

「檢測難」方面,法案建議住戶可以委託合資格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進行檢測,有關檢測報告可作必要仲裁之用。

法務局代局長梁穎研指出,法案建議,按照第1/2015號法律註冊的土木工程師、技術公司具有資格發出檢測報告。張永春補充,現時僅由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滲漏水檢測,等候時間長達九個月甚至更長;本澳現有逾二千名註冊土木工程師,政府部門計劃公開滲漏水檢測的合資格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的名單,讓市民知悉;現時的檢測費用約一千多至二千元,按人手和器材而定。

「入屋難」方面,法案建議設立必要仲裁制度處理爭議。受影響的住戶可以委託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作出檢測報告,如報告指出有必要進入某單位檢查以確定滲漏水源頭,相關單位業主應該容許入屋進行檢測。如業主拒絕合作,受影響的住戶可向指定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並可提交上述檢測報告作為依據,由仲裁庭作出入屋檢測的裁決。

法案亦建議必要仲裁的裁決具有等同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如敗訴方不履行裁決,受影響的住戶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強制執行有關裁決。梁穎研表示,一旦仲裁機構裁決強制「入屋」,將由法院的人員執行,有需要時警方可能協助。

張永春回應傳媒時表示,當確定某單位是滲漏水源頭,若業主拒絕維修,受影響的住戶可再提起必要仲裁,其中一個結果是強制維修及承擔相關費用等。梁穎研補充,仲裁機構除可強制維修外,還可列明由申請仲裁的業主指定工程人員於指定時間「入屋」維修,費用由歸責的業主負擔;現行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法律都有類似的規定。

堅決拒絕入屋檢測屬極端情況。梁穎研表示,從以往的統計數字看到,極端情況的個案不多。在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處理的個案中,八成八可以經過協調解決問題;至於個別極端情況,現時的確難以處理,希望法案可以提供最後的介入手段。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目前處理近七百宗個案,過往結案近二萬四千宗。

「追討難」方面,法案建議必要仲裁可以審理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的爭議,以及滲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