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3191號
2022年10月19日
星期三
光復圍‧永福圍
放高VS 保育
2022-10-19
【特稿】城規會換屆後,因為跟進疫情而較少採訪會議;九月廿九日,再次旁聽,難得見證「光復圍」規劃條件圖草案的退回。其間,多數發言的委員負評草案,文化局官員態度顯得不甚堅持,工務局局長(委員會主席)果斷地提出退回草案。若說這不是「一場戲」,公眾會否相信?
退回「光復圍」規劃條件圖草案的關鍵,在於文化局提出「不得增加高度」,由此出現利益衝突──文化局的決定看來基於公共利益(盡量保護具價值的圍里),相信業權人認為自身利益受到損害。原來,業權人早在二零二一年已向工務局前任局長提交接近一百頁的資料,表明「以供編製規劃條件圖作參考」。
結果是,當局沒有完全按照業權人的方向編製今份草案。
文化局保育「光復圍」的決心有多大,確實是一個值得留意的問題。二零一一年,文化局的要求是「保留現有建築」;二零二二年,文化局的要求變為「保留臨街立面及屋頂特徵」。簡單而言,就是放寬要求,由「不容拆卸」變為「可以拆卸部份」,但如此「退讓」仍然遭到「有礙發展的指控」!
城規會會議當日,文化局研究及計劃處處長蘇建明回應委員:「這個地段最後的規劃條件怎樣,可能需要在整體城市規劃、城市發展層面綜合考量。」這是何等委屈的說話!宣之於口的官員可能不覺如此!請問文化局:「不得增加高度」沒有綜合考量整體城市規劃、城市發展嗎?文化局會否一退再退?
「不得增加高度」是否過度保育?在此可以提出一個先例。今年初,同一班城規委員曾經討論「永福圍」的規劃條件圖草案,草案無需退回,規劃條件圖最終如同草案建議:「不得增加高度」。究竟,「不得增加高度」是應有的保育要求,或是為了發展而「放高」又是保育?
「永福圍」的面積是九百三十五平方米,草案遭到退回的「光復圍」面積是二千零一十七米,面積大出一倍的「光復圍」確實難得,不是應該更要大力保育嗎?不過,「永福圍」與「光復圍」的最大分別不只在於面積等元素,更是在於業權──「永福圍」屬於國有土地,「光復圍」屬於私有土地。
就不說文化局「下跪」吧!文化局向發展商「退讓」,公眾不是從未見過!文化局放寬要求後仍說可以達至「保育」,公眾不是從未聽過!可能文化局與「光復圍」的發展商已經取得「保育與發展平衡」的方案,「放高」的規劃條件圖草案正由工務局編製。以上只是猜想,不知是否屬實!
總有一種來自委員的說法,文化局堅持嚴格的保育要求,業權人暫緩發展,歷史建築長期丟空,最終都是損毀,同樣保育不到。先不討論這種言論是否「威脅」?公眾不如思考,文化局一再「放寬」要求,是否仍算保育?若「放寬」不算保育,「不放寬」又達不到保育,文化局為何棄責退讓?
文化局處長蘇建明也提及,光復圍是「下環四圍」之一,已有逾百年歷史;光復圍與傳統圍里的風格稍為不同,屬於南歐葡式風格裝飾的圍里建築,佈局非常完整,亦是澳門現存最大規範的圍里建築群,具有一定價值。以上不是今年的新發現,為何政府至今仍然未把「光復圍」列為「法定文物」?
評論完「事」,也來評論「人」?城規委員可能自己不覺得,但是,應有旁聽的公眾覺得會場氣氛肅殺,覺得一批委員勢不退回草案不罷休;他們的發言不只缺乏專業理據,甚至自我矛盾。那些說話究竟基於公共利益或是其他?在此奉上一句: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城市規劃法》第十六條規定,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和續後數條規定的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制度。當天其中一個浮現腦海的問題是,上述條文有否落實?這個問題也許適用於其他委員會。廉政公署是否應該多加留意,甚至調查?
其實,活在今日的澳門,仍然談論保育「真係嘥氣」;對於「光復圍」能否得到保育,毫不樂觀!無論「保到」或「保不到」,不是本篇評論最為關注,文化局、城規委員背後的問題才是今次落筆的推動──「做得太過份」真的很難令人視而不見!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