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存在一定問題、但還不到嚴重違紀違法程度幹部調整下來

2022-09-21

【中新社北京9月20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新修訂的《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公開發佈之際,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規定》修訂和貫徹實施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這位負責人稱,從實際情況看,幹部隊伍整體上是過硬的,在脫貧攻堅、疫情防控、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等急難險重任務中衝鋒在前、勇於擔當,但也存在一些與新時代新征程新任務不適應的現象,尤其是有少數幹部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庸懶散躺、推拖繞躲,嚴重貽誤事業發展。

該負責人表示,修訂過程中,總體上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聚焦突出問題。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難點是解決能下問題,主要是怎樣把那些存在一定問題、但還不到嚴重違紀違法程度的幹部調整下來。這次修訂重點圍繞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細化完善具體情形、調整程式、調整方式等。二是加大推進力度。在適用範圍上,將國有企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增列為參照執行範圍;在具體情形上,嚴格幹部管理標準,體現嚴的主基調。三是強化責任擔當。四是注重銜接協調。

談及這次修訂的主要變化,該負責人稱,修訂新增六條內容,整合、刪除七條,涉及幹部下的管道、適用範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主要情形、分析研判、核實認定、調整程式、調整方式、工作責任等內容,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

第一,整合下的管道。重點圍繞解決能下問題,對此前規定的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健康原因、問責、黨紀政務處分等管道進行整合,突出了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組織調整。現有黨內法規制度已有明確規定的,留下制度介面,不重復規定。

 第二,充實完善不適宜擔任現職的主要情形。堅持對幹部高標準嚴要求,重點針對近年來從嚴管理幹部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從政治表現、理想信念、鬥爭精神、政績觀、執行組織紀律、擔當作為、能力素質、工作作風、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15種具體情形。

 第三,優化核實認定和調整程式。《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方面特別是組織(人事)部門的組織實施、日常管理責任,強調要把功夫下在平時,深化對幹部的日常瞭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視巡察、審計、統計等情況,準確識別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優化了調整程式,明確在核實認定環節,可以根據需要與幹部本人談話聽取說明;在組織決定前,根據幹部雙重管理規定,要求主管方按規定程式徵求協管方意見。

 第四,增加調整安排方式。根據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等制度規定,對此前規定的『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的表述作了修改,增加了『提前退休』調整安排方式,明確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辦理提前退休。為破解職數制約瓶頸,對調整安排時有關超職數報批和消化問題作出專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