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需設集體協商比例的意見多

2022-06-13

【本報訊】是次諮詢另一重點為「集體協制度」,不過政府建議以僱員人數百分比設定工會集體協商資格、多於一個合資格工會時協商代表的產生方式,以至是對中小企另訂特別規範,都是不同意的意見為多。

當中認為無需設集體協商比例的意見最多,指當局建議的協商比例會影響工會發揮平台作用,不利於勞動關係和諧發展,故不應設集體協商比例;亦有建議啟動協商的資格應由僱員賦予工會,當中有部份認為政府部門有審批權限;還有認為官方建議百分之五十至八十的建議比例太高,難以執行等。

勞工局指,意見中都十分關注工會如何具備集體協商的資格、其代表性或認受性、以至可進行集體協商的代表實體、集體協商 具體操作,以及多於一個具代表資格工會進行集體協商的情況等。他們會綜合不同意見,並結合特區的實況作審慎考量及研究,冀訂定出符合澳需要及具操作性的規範。

沒罷工權回應依舊

另外,有部分意見認為諮詢文本沒提的「罷工權」內容,是弱化了工會應有的權利與職能;亦有意見建議另立完善的法律法規,以落實《基本法》所保障的居民罷工權利。

勞工局回應重申《基本法》已賦予居民可享有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而現行《勞動關係法》第十條亦規定,禁止僱主阻礙僱員行使本身權利,可見僱員行使罷工的權利已有法律予以保障。考慮到《工會法》立法是一個全新制度,有必要讓勞資雙方逐步了解和適應,他們認為應結合特區實際情況,以循序漸進方式推動該法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