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 13038號
2022年04月19日
星期二
社專會
聽話?不聽話
2022-04-19
【特稿】名為《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的法律規定,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簡稱「社專會」)由十一名成員組成,除了主席外,五名是「社會工作局建議的委員」(當中三名屬社會工作領域),還有五名是「註冊社工委員」。
早在二零一二年的公開諮詢開始,曾經發聲的在職社工、社工學生極力爭取「註冊社工委員」由「互選」產生。二零一五年,時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答應「互選」的訴求。
不過,在譚俊榮任內提交給立法會的草案沒有規定「互選」產生。隨後,立法會通過及生效的法律規定,「註冊社工委員」由「社專會」經聽取註冊社工意見後訂定。
本月初,全部委員由政府委任的首屆「社專會」通過《第二屆五名註冊社工委員產生辦法》,決定「註冊社工委員」由「社專會」來「甄選」,前線社工多年努力爭取「互選」的訴求從此落空。
全澳註冊社工人數接近一千五百。「社專會」通過《第二屆五名註冊社工委員產生辦法》前,透過網上問卷、兩場座談會、三場交流會聽取註冊社工的意見;結果是網上問卷收到二百五十一份回覆,座談會有一百六十多人參加。
「註冊社工委員」由「互選」產生為何重要?試想,首屆「社專會」委員全數由政府委任,本身已經沒有代表性,再由他們全數「甄選」下屆「註冊社工委員」,代表性的問題將會延續下去。
除了「互選」外,還有甚麼方法可以令到五名「註冊社工委員」確確實實代表數以千計的註冊社工?「甄選」又怎樣可以?如果「註冊社工委員」不能代表數以千計的註冊社工,他們究竟代表誰?
現實已經看到,不能代表數以千計註冊社工的首屆「社專會」,可以通過很有問題的《第二屆五名註冊社工委員產生辦法》。如此下去,註冊社工權益怎能得到保障?怎能不受損害?
法律規定,「社專會」具有十二項職權,其中三項如下:評審和議決專業資格認可申請、議決註銷登記、進行紀律程序的預審以及編製相關報告書。簡言之,一個人能否從事社會工作,很大程度取決於「社專會」。
保障社工權益是否保護主義?非也。真正不符資格的人士、真正違反紀律的社工,當然不應從事社會工作。不過,符合資格又遵守紀律的社工,會否因為代表性存在問題的「社專會」而難以從事社會工作,這才是問題所在。
說白一點,在制度上,簡稱「聽話的社工」多數得到「社專會」的認可。至於,對政府政策有異見,簡稱「不聽話的社工」會否得不到代表性存在問題的「社專會」的保障?會否反而遭到阻撓?
或許有市民覺得,「社專會」如何產生,只是社工應該關注的問題。非也。試想,一個真正有熱誠、有良心的社工,因為「社專會」的決定而難以甚至不能為弱勢社群提供專業的服務,最大的損失始終都是真正需要伸出援手的人。
社工不是提供服務便可以嗎?怎會有「聽話」或「不聽話」之分?原來,本澳與很多地方的社工守則均有列明,社工有責任維護人權和促進社會公義,尤其要關注貧窮、失業、歧視及其他形態的社會不公義。
社會不公義由很多因素造成,往往涉及政府政策。當社工讓服務對象認識身處困境不只由於個人原因,也由於社會不公義;當社工與服務對象一起向政府發聲、爭取;代表性存在問題的「社專會」會否成為上述社工的阻力?
日前,一名多年爭取「互選」的社工向傳媒投稿 (https://reurl.cc/mod07A),當中坦言:「記得以前在大學讀書的時候,學到社工必須爭取公義,站在弱勢團體的角度發聲。…… 倘若我們連捍衛自己權利的機會都沒有,我們又如何為我們的服務受眾發聲?」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