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3007號
2022年03月14日
星期一
僱主須遵指引安排黃碼僱員工作
2022-03-14
【本報訊】勞工局表示,倘僱員的「健康碼」被轉為黃色及須接受自我健康管理時,僱主須在遵守衛生當局的防疫措施及指引的前提下,向僱員作出適當的工作安排。該局指出,《勞動關係法》禁止僱主無理阻礙僱員實際提供工作。
直選議員梁孫旭在一月的書面質詢中提出,員工的「健康碼」轉為黃色後,一些僱主基於防疫安全的考慮,單方面要求員工放假,導致他們沒有放假期間的收入,政府如何採取措施保障相關員工的權益?
就質詢關於保障私營企業黃碼僱員權益方面,衛生局局長羅奕龍引述勞工事務局表示,倘僱員的「健康碼」被轉為黃色及須接受自我健康管理時,僱主須在遵守衛生當局的防疫措施及指引的前提下,向僱員作出適當的工作安排。
按第 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 10 條(2)項的規定,禁止僱主無理阻礙僱員實際提供工作,倘僱主在無合理理由下不安排僱員提供工作,便屬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此外,勞資雙方可因應自身情況協商周假或年假等假期安排,倘屬無薪假的情況,則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僱主不能單方面自行安排。
「勞工事務局呼籲,勞資雙方應以互諒互讓的方式,預先就疫情期間的工作及工資安排作出協議。」羅奕龍續提出,倘僱員發現自身勞動權益受損,可向勞工事務局作出投訴,倘若證實僱主違反有關規定,勞工事務局定會依法作出懲處及要求僱主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以保障僱員的合法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