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遞信促特首考慮經屋從廉定價

2021-12-25

社區發展新動力昨就經屋定價到政總總部遞信

【本報訊】社區發展新動力前日就經屋定價到政總總部遞信,希望行政長官考慮經屋定價「從廉」的原則,降低經屋售價。

經屋在訂定過程中,溢價金、行政成本及建築物成本三個因素,社區發展新動力表示,從立法原意來說,行政長官確實具有為經屋定價的決定權。目前,相關經屋項目的設計建造仍未招標,建築成本完全是未知之數,官員何以得出五千元一呎之結論?對這三個必須考慮的因素,社區發展新動力認為有下調的空間。

就土地溢價金而言,社區發展新動力認為,土地溢價金的前提就是相關項目必須是有利可圖,才會有溢價金。根據現行法律,用於興建經濟房屋的土地,根本沒有任何盈利空間和可能,政府建經屋將以成本價來出售予經屋的合資格的申請者,這是沒有盈利的:經屋的購得者,購得後只能自用,而若干年後要作出轉售,也只能以原購入價給政府回購,經屋只有貶值,而不會有利潤。從這一概念來考慮,土地溢價金應該是零,雖然是法律列明土地溢價金是在訂價時的一個考慮因素,但若然基數是零,就如何考慮也只能是零。其次,是建築成本,建議行政長官在訂定經屋價格時審慎排除建築及監察的開支(包括公共工程三大特點﹕超時、超支、質量差,和公共工程一般而言都比私人工程費用較高),方能體現經屋建築的真正成本。

至於行政成本,社區發展新動力指出,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三條規定,「行政程序為無償」,所以作為提供經濟房屋的公共行政服務也不應收取費用。同一條文中亦規定,「但特別法就該程序之某部分規定支付費用或行政當局所作開支者除外」,認為此方面,行政長官可行使行政裁量權。

社區發展新動力又認為,經屋除了永遠姓經外,經屋購買者對經屋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已大大削弱,經屋再非完全資產,也再無任何增值的空間。在此制度下,經屋再以私人資產來衡量其訂價已屬極不合理,故認為經屋訂價應盡量低廉,讓所有需要經屋的居民都能買得起,並藉此解決居民置業安居的問題。